人民法院报 宁夏高院对救助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本报讯 (记者 周崇华)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今年1月颁布实施。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实施意见》,对救助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在全自治区内设立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基金,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规范全区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由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负责管辖。各法院立案庭具体负责困难救助申请的接待、审查、办理工作。救助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后,法院立案庭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的书面意见并附相关审查、调查材料,报本院院长审批。对决定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予以救助的情况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立案庭应在7日内制作救助决定书并送达救助申请人,同时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收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困难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救助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救助金。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应当做好申请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将救助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结合。对决定不予救助的,立案庭应当制作不予救助决定书,并在5日内送达救助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