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山西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办案安全
该省要求认真开展办案工作区达标认证工作。山西省检察院成立办案工作区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分院向领导小组提出认证申请,省检察院组织专人对办案工作区进行达标验收,合格的颁发准用许可证;不合格的一律停用,经过整改后,可再次向省检察院提出认证申请。 该省建立办案安全督察员制度。凡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一律由主管副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专门的安全督察员,坚持一案一设。安全督察员发现有违法办案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办案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办案人员不能以案件保密等理由拒绝督察。 山西省检察机关还层层签订办案安全责任状。按照“谁领导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看管谁负责”的原则,上级院检察长要与下级院检察长签订《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书》;本院主管副检察长要与侦查部门负责人、安全督察员、案件主办人、侦查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签订《办案安全责任状》,把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 此外,该省还加强警用装备规范化建设。山西省检察院将统一为全省134个检察院配备警用办案用车,还将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今后的两年内,逐步按照相关业务配备标准,配齐警用械具、警用器材等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