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合肥五月起推行群众公议行政处罚制度
合肥市环保局此次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改判”,缘于群众公议认为先前的处罚过重。 群众可以对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说三道四”,甚至可以改变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这在全国还是先例。 合肥市日前出台相关政策,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办案更多地在“阳光”下进行。合肥市环保局与城建、卫生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是先行实施群众公议制度的部门,合肥市环保局对安徽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物资经营部的行政处罚案,成为第一起群众公议案件。首次公议改变行政处罚 “企业申辩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是否属实?”“环保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过几次……” 4月23日,由7名市民组成的群众公议团在合肥市环保局首次进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这7名群众代表都是当天被随机抽选的,除了一名是环保专业人士外,还有大学老师、律师、退休干部、个体老板、媒体记者等岗位的社会代表。 办案人员介绍了安徽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物资经营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3起案件,公议团成员仔细观看PPT幻灯片,认真比照环保法规,就案件的细节及查处情况向办案人员询问100多次。 “这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过25万元,企业里聘有30多名农民工,还要面临迁址等问题,一下子罚掉9万元,我觉得处罚有些过重,建议酌情降低罚款额度。”群众公议团成员之一的大学教师高慧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其他4名公议团成员也认为:环保局拟作出的9万元罚款偏重,应酌情减轻,拟罚款额应从9万元降至5万元。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群众公议团将这一最终公议意见递交给了合肥市环保局。 合肥市环保局对这一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产。公议过程办案单位需回避 “群众公议结果将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公议过程和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将全程上网公布,行政处罚全过程公开透明地晒在阳光下。”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 据介绍,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后,每次将选5至7名群众代表参加群众公议会。群众公议会开始前,案件承办单位要将办案过程对群众代表公示,提供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供群众公议团审阅。群众公议时,案件承办单位全体人员要回避,由公议团成员独立公议,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并由群众代表集体签字。如果代表们提出与原处罚不同的公议意见,案件承办单位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每位成员反馈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并在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证群众公议的公正性,调动参与公议群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群众公议团将定期“换血”,群众代表任期两年,期满将另行聘选。 作为首个接受群众公议的行政执法单位,合肥市环保局局长李军认为,这种做法更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人性化执法,也有利于内部流程直接面对公众监督、促进规范执法,“环境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执法人员有时容易偏执于专业的角度和专业感受,而忽略社会公众的感受。群众公议制度的引进,将有助于环境处罚的结果贴近社会公心,更趋合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不公开,罚不罚、罚多少,都由行政执法部门说了算,结果往往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从发认为,合肥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邀请市民参与案件处理,是在借鉴司法的“陪审团”制,有助于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标准量化,办案阳光运行”。 据合肥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日前,合肥市环保、城建、卫生和城市管理等先行实行群众公议制度的部门,为了配合公议制度的实施,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改革,细化了处罚标准。 “百姓发出的声音成为行政处罚重要依据,罚多罚少需要群众来把把关。”来自企业界的公议代表郑保锋在参加首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后告诉记者,群众公议会拓宽了民众参政议政渠道,受到了市民的欢迎。 新闻链接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经群众公议团开会讨论后方可实施。 根据办法要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后,将通过从全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社会团体中选取,市直机关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募成员,组建群众公议团,召开群众公议会议,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公开评议,履行评议、监督职责。 目前,合肥市已向社会公开招聘116名群众公议团成员,预计7月1日后将有近千名公议团成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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