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 沈阳养犬新规现五大变化 牵狗坐公交最高罚200元
三环内每户只能养一只犬,不能携犬进入饭店、商店等公共场所……这是《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对市民养犬行为作出的规范。日前,这个《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近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将结束沈阳养犬管理没有地方立法的现状。 数据说话 “狗官司”,每年都有一万多件 据统计,目前沈阳居民养犬约25万—30万只,观赏犬占50%,还有养殖户200多家,从业人员3万多人,已形成年产值约10亿元的犬业经济链。居民养犬剧增,带来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 万件投诉:夜间犬吠声影响邻里休息,携犬出入公共场所惊吓他人等纠纷大量发生,近5年每年举报投诉均在万件以上。 万人受伤:犬咬伤人事件多有发生,每年沈阳犬咬伤人就诊人数保持在万人以上。 500只流浪犬:流浪犬增多给市民安全带来危害,由此每年投诉千件以上,警方每年捕捉和养管的流浪犬500多只。 此外,犬随地排泄已成普遍现象,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虽然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治理,但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主要是法规依据不足和管理难度大。 新规预览 大型犬,三环以内都不能养了 目前,沈阳实行的是2006年辽宁省下发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没有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为此,市政府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立法经验,并综合多部门的意见,推出了《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按照新规,沈阳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犬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 其他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一般允许每户养犬一只,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外。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报市政府备案。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起15日内,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授权的动物诊治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到住所地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犬只免疫证明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等犬身份标识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置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何养犬 牵条狗,这些地方是不让进的 除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有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不得虐待犬只、遗弃所养犬只。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违规处罚 虐待、遗弃小狗也罚款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养犬登记证,逾期仍未办理的,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没收犬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多只犬等不符合养犬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 2.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的。 3.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交通工具的。 4.携犬进入有禁犬标志的公共场所的。 5.实施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利用犬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驱使犬伤害他人的。 4.拒绝、阻挠犬类管理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大变化 新条例明确处罚标准 昨天,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知名律师李振革对《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他认为新条例与此前施行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有五大变化。 变化一:收费制度 旧规: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管理费,市区每只犬每年管理费500至2000元,交过费的,第二年可以交200元。 新条例:停止收取养犬管理费,市民可以免费养犬。 变化二:登记制度 旧规: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新条例: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 变化三:限养地点 旧规:市内二环路以内为限制饲养区。 新条例:三环绕城公路以内为限制饲养区,除市内五区外,其他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变化四:准养条件 旧规:市内可养小型观赏犬,身高不超过40厘米、体重不超过10公斤。 新条例:改变了以往对准养犬不科学、不准确的限制条件,取消了对准养犬身高、体重的限制,规定准养犬的种类将根据品种有限结合体型体态的原则。 变化五:养犬行为 旧规:确定哪些养犬行为是违规的,但没有明确具体处罚措施。 新条例:对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养犬问题,都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最大亮点 流浪犬不再直接捕杀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市民对流浪犬的管理、处置极为关注。以往,执法人员都是直接对犬只进行捕杀,引起社会和爱犬者的不满。 新条例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置所,解决收容和罚没犬的存放问题,负责对流浪犬、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予以收留并处置。犬只自收留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收养,犬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置所,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患有狂犬病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允许民间机构设立犬只救助机构,赢得慈善事业和社会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