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江西将列司法鉴定人“黑名单”
《意见》规定,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如下情形之一,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全省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予以登记,并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入册资格,并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一是鉴定人无正当理由,经通知不出庭接受质询的;二是鉴定机构超过规定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交纳的除外;三是鉴定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收取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并自行决定作为鉴定依据的;四是鉴定人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与一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并将勘验数据作为鉴定依据的;五是不能按时完成委托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