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武汉法院尝试被害人参与量刑
翻看抢来手机,程某看到吴女士一家和谐相处的视频。因恐惧和悔悟,程将抢劫的事告诉父母。在父母训诫下,程某次日主动与吴女士联系退还所劫财物。程某遂被公安人员抓获。吴女士在程某退还财物的包中发现一封三页纸的忏悔信:“请原谅我的年幼无知,连日来,我寝食难安,父母知道后严厉地批评了我,并要求我设法找到你们,把东西还给你们,请你们原谅我。”并提醒她“走夜路危险,以后不要独自一人到黑暗的地方。”吴女士及家人觉得程某未成年又是初犯,且态度诚恳真心悔过,决定原谅程某并尽力帮助和挽救他。 鉴于本案特殊情况,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意见应作为该案的重要量刑情节之一,于是通知她参加庭审。经法庭允许,吴女士当庭发表量刑建议:我原谅他的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根据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程某及其家人听到判决结果泪流满面,连声感谢吴女士。据介绍,量刑规范化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对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中,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积极探索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充分表达的机制。 在传统意义上,被害人,只能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经过,而不能发表任何观点。以往审判中,被害人参与庭审很少当庭发表关于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本案将量刑程序反映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在量刑活动中得到充分参与,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纳,从而获得情绪疏通的渠道和应有的尊重。 此间有关专家表示,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对于消弥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此案是武汉法院积极探索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的有益实践,既切实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的权利,又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均较好,有助于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和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