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定
“这个决定与各省已经出台的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出台的时间较迟,吸纳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文件的要求,也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文件内容融入了进去,因此,该决定有其独特的亮点。该《决定》的出台,既起到了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作用,实际上也给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责任,对检察机关更是一种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卫兵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监督内容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在顾卫兵看来,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了。“比如,《决定》将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情况、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列入了监督范围。” 记者注意到,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逐步实现刑事案件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逐步明确,完善对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有学者表示,民事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现行法院调解制度面临一些弊端,一部分法官为了追求较高的调解率出现了强行调解的情况,当判不判久调不决,也有一些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双方进行勾兑,获取不正当利益。 “将民事调解纳入检察院的诉讼活动监督范围十分必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友聪表示。 侦查人员鉴定人将出庭说明案情 该《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还出现了“切实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在法庭审理程序中纳入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表述。 “这是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量刑规范化要求的产物。”顾卫兵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此种规定对于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类似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会起到重要作用。 与此相关的是,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探索建立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作必要说明的制度”。 顾卫兵认为,让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作必要的说明有助于增强侦查人员、鉴定人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社区矫正内容列入监督范围 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并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五类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这五类人在刑罚执行方面有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理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顾卫兵说。 切实解决诉讼监督阅卷难问题 顾卫兵和陈友聪告诉记者,调研中,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反映,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实践中存在着阅卷难和案件信息不对称等具体问题。该决定将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该决定第五条看到,“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具体司法或者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明确和规范调阅卷宗材料、调查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程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此外,该决定还作出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和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的规定。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顾卫兵认为,将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一起作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形式也是该决议的一个亮点。他告诉记者,福建省是林业大省,在国家生态林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如果有关企业或单位怠于诉讼,检察院就会对其“督促起诉”,如果还不成,就会代表国家“支持起诉”以免国家利益遭到侵害。 “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以罚代刑,不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此,该决定第六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陈友聪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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