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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动车事故数逐年飙升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法制日报 上海电动车事故数逐年飙升 近年来,电动车成为了许多市民的“代步工具”。不少电动车堂而皇之地驶上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道,为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上海交通安全的一大忧患。 翻开上海某区交警部门的数据统计,电动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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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动车事故数逐年飙升
 

近年来,电动车成为了许多市民的“代步工具”。不少电动车堂而皇之地驶上机动车道,与机动车抢道,为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上海交通安全的一大忧患。

翻开上海某区交警部门的数据统计,电动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已不可小觑:2008年,该区共发生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17起,致17人死亡,死亡人数占全年交通死亡人数的11.8%;2009年,该区共发生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21起,致21人死亡,同比上升23%,死亡人数占全年交通死亡人数的21%。而到了今年一季度,该区共发生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7起,致7人死亡,同比上升40%,死亡人数占交通死亡总人数的33%。

“电动车事故”飙升的原因何在?《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电动车超标现象严重,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骑车人本身违法行为突出,使得伤亡事故频发。

现状电动车伤亡事故频频

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上海市民王女士开着电动车去接刚从幼儿园放学的儿子明明。之后,明明站上了电动车的踏板,扶着车把手,由妈妈载着一起回家。由于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时段,路边拥堵,王女士于是开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间穿行。不料,由于车速太快,明明脚下一个趔趄,竟然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

还没等王女士将摔倒在地的儿子扶起,后方行进的汽车就将明明卷入了车底。短短几秒钟,王女士与儿子从此阴阳两隔。处理事故的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应负主要责任。但饱受丧子之痛的王女士则认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引起争议。

那么电动车究竟属于哪种车辆类型呢?交警向记者透露,在所办理的电动车事故中,不少发生事故的电动车排量堪比两轮机动车。

据了解,电动车交通事故几乎涵盖上海各交通主干道、工业区道路和乡村道路;事发时间主要集中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时段。而事故中涉及异地牌照、无牌无证及套牌的电动自行车比例较大,约占此类事故的一半以上。

揭秘电动车“超标”成常态

近年来电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为何持续飙升?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松江交警支队事故科的民警。

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除了近几年电动车发展速度快,电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之外,电动车产业标准存在漏洞、超标现象严重是导致事故增多的主要因素。记者了解到,国家电动自行车产业标准只规定“车辆的设计时速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对控制时速的部件生产和装配并未提出具体要求。为了扩大销售、追求高额利润,不少生产厂家就会钻产业标准的漏洞,大量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由此,电动车“摩托化”程度越来越高。虽然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但目前其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机动性能”已经与摩托车相差无几,其最高时速一般都在每小时40至60公里,甚至更快。

那么,电动车“超标”现象究竟有多普遍呢?《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一番调查。

在杨浦区一大卖场的电动车行记者看到,摆放的样品一半以上是“摩托化”的电动车,标注的最高时速都在40公里以上。车行的老板对记者介绍说,有些大型的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可以达到60码。“这些车的速度可以和摩托车相媲美了。”老板透露,厂家为了规避超标风险,一般都会在电动车出厂时安装“限速线”,但该装置很容易拆除,而拆除后时速就会从20公里飙升到40公里以上,“很多顾客买了车就会要求拆掉限速线,这样车子开得更快更舒服”。

而记者在闸北区另一家电动车商铺看到,店铺中摆放的电动车有一半以上没有按标准装有脚踏板。店主表示,国家规定电动车的输出功率是240瓦,但厂家设计功率就是400瓦到600瓦,因此限速线和脚蹬子只不过是装装样子而已。

尴尬法规不健全管理有难度

交警部门表示,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能力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不应大于每小时20公里,车重应不大于40公斤……一系列技术规范确保了电动车的“非机动性”。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依法应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规定。

但目前,包括电动车在内的哪些非机动车应该登记,尚未有明确规定,对于“超标”电动车也没有明确的管理界定。对电动车如何管理,各地一直都在探索,有些地方曾经立法予以禁行,但引发很大的争议。可见电动车作为群众普遍认可的交通工具,“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显然行不通。实践中,对违法行驶的电动车,交警部门只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处罚,而且还很难到位,缺乏约束力和威慑力,这就令交警对电动车的管理处在非常尴尬的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类纳入管理,而对其管理并未做出全面、详细规定,使民警在道路执法管理上步履艰难。对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最高罚款50元,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扣车,处罚力度、震慑效果明显不够。其次,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骑车人无需取得驾驶资格就能上路,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因此他们普遍存在交通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等情况,且占据机动车道行驶、任意穿插、乱闯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车速过快、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突出,造成事故频发。如果只采用教育放行的手段,则达不到有效的管理目的。另外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使用者大多为中低收入者,这也给处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同时,目前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存在生产与上牌不同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状况,造成本地区的异地电动自行车、套牌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大量滋生。警方透露,由于超标“电动车”在上海领不到牌照,所以这些车使用的都是外地牌照,甚至是假牌照。“不少出售电动车的商家实行带牌销售一条龙服务,而这些牌照基本上都是外地假牌照。”警方表示,上海《关于对外地号牌电动自行车处理说明》仅对有伪造、变造、买卖假牌假证的行为予以处罚,并未对外地号牌车辆在沪道路行驶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由于各省市非机动车登记系统不联网,民警在查处套牌、假牌车辆时也存在较大难度。

问题保险缺位引发赔偿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不仅目前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个法律空白,电动自行车无证无牌行驶,更不需要办理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因为没有保险,无法赔付,事故索赔矛盾突出。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未纳入强制保险范畴。而使用电动车的群众,许多为中低收入家庭,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有责无能”的矛盾突出,给事故的赔偿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困扰。“要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刮蹭、碰撞,机动车会负责;可是当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往往因为没有保险,受害方很难得到赔偿,结果人财两空。”民警说。

2009年11月底,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通用技术条件》。这意味着,40千克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纳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的管理,划入机动车范畴。可是此标准真的能改变电动车市场的乱象,缓解因为电动车超标引发的交通事故理赔难的现状吗?

记者发现,新国标颁布后,相应的保险和赔偿问题却始终没有摆上议事日程。“电动自行车既然是机动车了,就要上交强险,可是目前还没有这个险种。”上海一些保险公司都认为,电动自行车的强制保险是个“赔本的买卖”,因为电动自行车将成为公共交通中的受气包和弱势群体。新国标出台后,一些电动自行车就跟机动车属同一级别,最突出的变化是它在公共交通中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加重了。在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行人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一方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不能再以是“非机动车”为由占到便宜了。由于身份尴尬,上非机动车道自然行不通,而上机动车道,汽车因其不是非机动车而无所顾忌,这样一来,它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头遇堵,赔付的风险也大大提高。

出路治理电动车路在何方

那么,电动车的乱象究竟有没有良药可治,它的出路究竟在哪里呢?

警方表示,就交通管理来说,现有法律不够完善,还需要出台更详细、更规范、更有效的法规。除此之外,电动车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险部门、电动车生产厂商、电动车销售商以及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共同参与。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行业源头治理。电动车事故多发问题的关键是一些生产厂家擅自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既然不良商家制造了改装的混乱市场和社会矛盾,那就从这个源头去规范和管理,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保证生产厂家规规矩矩经营,不敢在技术配置上动手脚。

具体执行方面,交警部门可以联手质检、技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监管巡查力度,依法严查违规销售、违法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技术不过关、违规超标车辆流入市场。同时,要在电动自行车上牌环节上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牌条件的车辆,坚决不予上牌。工商部门应该加大一些处罚和执法力度,严防死守,不让改装后的超标电动车上路,让电动自行车回归非机动车属性。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更不可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往摩托车队伍一推了之。

同时,警方可参照轻摩管理办法,在上牌发证前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简易的操作程序、应急措施等培训,使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在提升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同时,有效掌握一些正确的操作规范,以确保行车安全。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但有关部门还应积极协调保险公司等单位,尽早实现对电动车实施强制购买第三者保险制度,以减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