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合肥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隔离带”设置法官与律师交往24条限令 根据合肥市司法局与市中院近日出台的《关于法官与律师职业操守的若干规定》,法官在与律师交往中不得有的12种行为是: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推荐、介绍案件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相关案件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露审判秘密;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严禁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等。 而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有的12种行为包括: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推荐、介绍代理、辩护或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向法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送礼、行贿等。为了监督法官和律师交往,司法行政和法院还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净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和公正廉洁执法。 合肥市司法局负责人认为,该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引导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处理相互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高压线”,有利于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纪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