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上海一中院:五类减刑假释案开庭审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开庭审理一起减刑案件,不仅让罪犯本人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相关证据的质证,更传唤同监罪犯当庭作证。 这是上海法院在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后,首次尝试采用开庭方式对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本次庭审被告人汪某,原系上海某研究所副处长、技术条件高级主管,因犯受贿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汪某改造表现良好,被所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 法庭设在汪某服刑的北新泾监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派员出庭监督庭审。案件由上海一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首先听取了监狱代表的减刑建议,还就监狱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分别听取了罪犯本人和检察员的质证意见,并传唤汪某同监罪犯就其改造表现进行作证证明,驻监检察室检察员也就罪犯减刑问题及法庭审理程序发表了监督意见。 结合庭审情况,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汪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当庭裁定对罪犯汪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除辖区7所监狱的30余名干警现场观摩开庭之外,北新泾监狱组织200余名服刑人员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上海一中院法官还结合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判后释法,深入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裁判的过程与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新闻链接 据悉,上海一中院已专门制定《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将在辖区7所监狱逐步推进,初步拟定将有五种类型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面采用公开开庭形式进行审理: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要一律开庭审理的案件,即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也开庭审理的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中,刑罚执行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三是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四是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减刑、假释案件;五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减刑、假释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