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质监局制定《质监行政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时限设定参考》 近日,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质监行政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时限设定参考》,就部分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限予以明确。 现行部分质监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相应处罚。在实际行政执法中,因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各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的整改时限不同,既不利于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徐州质监局在征求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和案审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质监行政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时限设定参考》,将行政执法工作中较为广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客观情况,分别确定了7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不改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再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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