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广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施行 文明执法列入监督范围 记者会后采访了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陈伟雄,对办法出台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了解。他介绍,“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所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关键在于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因此,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很有必要性。 陈伟雄介绍,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政府法治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手段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1995年,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实施十几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的行政执法情况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宽,范围越来越大;二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三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对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要重结果也要重过程,整个执法过程都需要体现文明和谐。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22条,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范围、手段和措施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我们规定把规范行政执法的重点放在层级监督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政府部门中的法制机构又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陈伟雄解释说,“这样把权力实实在在赋予法制部门,将有助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常态化”。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新证;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把文明执法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在广西是头一次,而且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陈伟雄介绍。 为了使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纠正,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若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不文明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督察证后有权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监督人可以当场暂扣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之后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当然行政执法仅靠政府层面的监督是不客观、不全面的,还要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陈伟雄说,下一步自治区法制办将考虑建立对外的投诉举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