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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江苏:《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罗志军省长签署第63号省长令发布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9日,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及学习贯彻


江苏:《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罗志军省长签署第63号省长令发布的《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9日,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及学习贯彻等向媒体作了介绍和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据介绍,2009年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额为498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77%,财政专项资金已经成为省委、省政府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但全省几百亿的财政专项资金也存在设置偏多、项目分散、监管乏力、退出艰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和我省的财政专项资金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无法可依。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专项资金的管理,推进我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法制办和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是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的重要成果,在全国同类立法中独具特色。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明确规定,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这两类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原则上不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而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支出按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从而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确立了不同的管理模式。二是确立了进退机制。《办法》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专项资金在设立时要明确执行期限,期限届满不再执行,彻底解决设置偏多、项目分散、退出艰难等问题。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三是实行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目录是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未纳入专项资金目录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四是绩效贯穿始终。《办法》将绩效管理的要求融入到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可以有效改变专项资金管理重投入、轻效果的现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有关专家认为,该《办法》是我省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填补了我省在财政支出方面的立法空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