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的梅州特色 三道“净化”工序让浪子回头 近年来,兴宁法院坚持采取庭前法律教育、庭中悔罪教育、判后鼓励帮教的三道工序,对失足少年进行“净化”。 在开庭审理前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教育,利用提审、传唤被告人及送达起诉书等机会,鼓励他们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争取自首或立功。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肖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由于法官在庭前提审时对他进行了法制教育,第二天他便向管教人员交代了其曾经伙同他人参与一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得到准确的线索后,抓获了其他同案人,破获了一宗悬而未结的案件,被告人肖某在法院判决时被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得到宽大处理。 在开庭审理中做好悔罪教育,敦促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该院少年法庭利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调查和法庭举证这个机会,与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律师等相互配合,努力提高教育成功的机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宣判后做好鼓励帮教教育,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盲目乐观与消极悲观两种情绪,明确告知回到社会的缓刑少年如不吸取教训可能重蹈覆辙,而判实刑的未成年犯只要努力改造可获得减刑,使他们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做好投入改造或接受缓刑考验后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 “圆桌、陪审”挽救失足少年 大埔法院充分利用圆桌审判的优势增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效果。法官和未成年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共处一个桌面,采用委婉、平和的语气对失足少年进行教育引导,使其体会到圆桌审判与法庭审判的区别就是想让他们回归正途。 参与“圆桌审判”的都是一些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又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法官,有的还邀请共青团、教育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被告人黄某、汪某和潘某均是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三人在该县县城新城路对刚好路过此地的张某进行殴打,抢得被害人100元,并将所得赃款吃用花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为审理好此案,大埔法院特地邀请了该县教育局和妇联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此案的审理。“庭审”中,法官和陪审员着重从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角度,对三名未成年罪犯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也对他们的父母进行教育,要求他们今后一定要与子女多沟通,多关心子女的身心健康。 大埔法院还利用陪审员社会阅历丰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的优势,推出了陪审员参与少年犯帮教工作制度,让他们在少年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犯罪条件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综合情况,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学校、社区等单位进行调查,并参与庭前提审、庭中教育、庭后帮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给合议庭,为合议庭对未成年人准确适用刑罚,为有效地教育、矫治未成年罪犯,提供尽可能全面、客观、翔实的参考依据,使帮教工作有针对性、实用性。 帮教回访铺就自新之路 梅江法院邀请人大代表以及妇联、团委等部门,对一批曾经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的近况进行调查了解。笔者从参加回访座谈会的这批青少年身上发现,无论在价值观还是心态等方面均发生了彻底的改变。懂事、知法、有理想,是他们现今留给笔者最为深刻的印象。 如今在梅县某中学念初三的小唐,回首自己走过的路时已能非常平静、理性。一年前,他跟另外两人一起到西桥实施抢劫,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小唐被起诉至法院,以小唐所作出的犯罪举动,有可能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审判法官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着想,结合小唐犯案次数少、手段不恶劣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从轻判处小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从轻判罚,让小唐有机会重新回到了课堂。小唐打心眼里感激,“重回课堂后我就下定决心,国家给了我那么好的改过机会,我一定要知恩图报、认真读书,长大后再回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