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沪首创“释明—告知”程序
在这起共同犯罪毒品案件中,陈智涛、彭玉芳分别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但前者认罪,后者以“不明知”为由,始终未曾认罪,律师亦为其作无罪辩护。 定罪辩论结束之后,进入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阶段。此时,审判长向彭玉芳及其辩护律师释明,参加量刑审理不影响其所作的无罪辩护,并告知其对是否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具有选择权。最终彭玉芳及其辩护律师选择了参与量刑辩论。 记者看到,释明工作打消了彭玉芳辩护律师的顾虑,使他得以真正参与量刑审理,发表量刑意见,充分行使了量刑辩护权。与此同时公诉机关出示量刑事实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充分行使了求刑权。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对案件经过评议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设计采用的前述“释明—告知”程序系国内首创,使无罪辩护方得以选择在量刑程序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或在法庭告知有罪定性后,再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如此,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据悉,目前全国各地展开量刑规范试点实践以来,尚无试点机构选取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开展庭审改革。该院的这一量刑程序改革填补了实践空白,破解了无罪辩护方如何行使量刑辩护权的难题,对于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