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广州急救条例立法听证 医院选择权利引激辩
据记者统计,20名听证陈述人中,共有12人明确表示,伤病员或其近亲属应有选择医院的权利或相对的权利,全部陈述人均认为应对救护车出车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大多数陈述人认为不应硬性规定救护车到达救护现场时间限制。 伤病员“选择权”争议大消委卫生局观点截然相反 “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院,是昨日听证会的首个听证事项,也是分歧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事项。记者发现,支持市民选择权的多为法律界和学界人士,而反对市民拥有选择权的则多为医疗界从业者。 记者发现,听证陈述人中仅有的两名单位听证代表分别来自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广州市卫生局,不过在伤病员是否有权选择救治医院方面,二者观点截然相反。 作为广州市消委代表的陈述人衣建明明确表示:伤病员应可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应向其提供专业意见,明确告知风险。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晓琦则认为,不宜规定市民选择权。 他认为,急救就是要及时抢救,伤病员或其近亲属不具备专业知识,选择医院容易贻误最佳救治时机。因为病情往往非常复杂,让伤病员选择医院也不具备可行性。另外,市民往往倾向于选择资质较高的医院,但这些医院接诊能力也有限,如果当时没有接诊能力,也会耽误救治。如果是非急救的伤病员,应该自己打车。 听证报告将是立法决策参考 本次听证会历时3小时,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听证陈述人作陈述发言,第二阶段为听证陈述人辩论,第三阶段为听证人提问,第四阶段则是旁听人发言。 据介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曾经举行过多次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是首次专门委员会听证,会议进一步完善了陈述加辩论、听证人询问、旁听人发言等具有广州特色的听证方式和程序安排。 听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制作听证报告书,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会议,供立法决策时参考,同时印送听证陈述人。法规通过以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会将法规采纳听证会意见的情况向各位听证陈述人反馈。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主任雷建威表示:听证会上更多是基于陈述人本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医患关系的对垒,医卫从行业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出发,要求患者及其家属服从调度。教授、律师、街道办一方则从患者的角度来讲,要求选择的权利。他非常期待以后可以更多地看到这样的听证会,能够更充分地反映民意。 焦点 1 伤病员能否选择救治医院 正方至少应有“相对选择权” 支持伤病员拥有选择权的陈述人主要认为,伤病员基于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双方的合同关系,当然应当享有对救治医院的选择权。而“120”急救医疗事业作为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也有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的可选择的公共服务。 基于120虽然属于行政主导的公益事业,但伤病员与之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仍是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一定的特殊性。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等原因。因此,广东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王冰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以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绍华等12名听证陈述人均认为,应该赋予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权”。 不过王冰路和张永华认为,这种选择权是有条件、相对的或限制性的选择权,比如伤病员在没有明显生命危险迹象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王冰路认为,在此之前,医护人员必须给出专业意见,尽到告知义务,并在进行必要的处理确定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尊重伤病员或其近亲属的意愿。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伤病员在综合各种因素之后作出决定,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利于减少纠纷。 张永华则认为,除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心脏病等猝死疾病之外,伤病员应有权选择医院。 反方选择权或延误救治时机 反对伤病员拥有选择权的陈述人则认为,允许病人自行选择医院可能贻误病情,会损害病人的生命健康。其次,病人自行选择医院会过度占用有限的急救资源,影响其他真正需要急救的伤病员的紧急救治。另外,“120”急救医疗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危急情况下挽救生命的服务,不应当允许伤病员及其近亲属自由选择救治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主任医师陈安薇也认为市民不应有选择权。广州的急救模式不同于其他模式,是一种依附型模式,已经依托医院按照地域划定出车范围。很多人以为,伤病员送上车后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车上的设备是有限的,难以满足救治需要,应该尽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医师张雷也不同意市民拥有选择权。他认为,急救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无法完全照顾个体的需求。救护车不能沦为医疗的士,不能变成运输车,这就占用了医疗资源。这也与国家发展社区医院的政策相悖。急救时,医护人员要充分说明病情,充分告知,伤病员征求同意,要占用不少时间和精力。 2 应否限制救护车到场时间 区别限定出车和到达时间 关于法规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的问题,有部分陈述人认为应该提高对急救医疗机构的出车时限要求,缩短出车准备时间,提高抢救病人的效率;为了挽救伤病员的生命,体现和保障急救的本质特征,应当明确规定急救车到达现场的时限。 蔡小红认为,救护车的出车时间要限定在3-5分钟,到达时间应该规定,但要区别对待,“如果是交通状况好的地段,可以规定为10-15分钟内到达,如果处于经常塞车地段,政府部门可以开辟类似BRT等的专用车道,供救护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通行,以提高急救效率。” 王冰路认为,条例的性质和立法目的决定了对救护车的出车时间和到达时间必须作出规定。如果及时有效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制定条例就没有意义,或者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如此规定,也可以有效提高广州的急救水平。 他认为,到达现场的时间规定不应一刀切,应该进行实地反复科学的测算,根据医疗服务半径、路程远近、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布点,作出科学合理梯度性的量化规定。 反方限定到达时间很难做到 部分陈述人认为,目前一些急救医疗机构受任务繁重、人手不足、设备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能都做到5分钟内出车,建议延长出车时间;急救车辆在行驶途中会遇到难以预料的客观障碍,往往会因塞车、门牌号码不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准时到达急救现场,因此不应硬性规定到达时限,即使规定了,也难以做到。 王周亮的观点几乎得到了一致赞同。状况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救护车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如果规定了时限,而救护车又做不到,很容易引起医患纠纷。” 陈述人张永华表示,据调查数据,目前广州120救护车平均到达现场的时间为12分33秒,已经超过了急救黄金10分钟的时限。张永华说:“既然做不到在10分钟内到达,就没有必要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