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一元化”审理思路 合理平衡双方权益 浙江高院从去年开始,就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课题进行重点调研,并起草了《意见》稿,又以多种形式、多次征求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当事人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十易其稿。《意见》避免只倾向于一方、打压另一方,而强调依法维护、合理平衡双方诉讼权益,既充分保障患者一方诉权,又防止其滥用诉权等。 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在多年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根据以前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并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规定,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意见》规定,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许惠春说,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可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为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质证等。 许惠春说,《意见》不仅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的相应注意义务,也规定其对患者实施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等情形下,应当将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一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意见》对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进行了适当诠释,规定患者只要举证证明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意见》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