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浙江打防出重拳 【新闻背景】 近年来,在经济活跃的浙江,类似通过伪造证据、借助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多。据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初步统计表明,仅2006年至今年8月底,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申诉等渠道发现线索,并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达86件104人,全省除舟山市外,其余10个设区的市检察机关都查处过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案件最多的台州市,达35件45人之多。 而从法院方面传来的信息更令人吃惊,仅以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市为例,下属的其中4所基层法院近年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近200件。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东阳市法院,更有九成法官声称他们碰到过虚假诉讼。 8月10日,浙江省检察院会同浙江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也是全国首个由省级法院与检察院出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规范性文件。 离婚的官司在打,突然冒出一群人告妻子欠债;房价涨了,有人后悔卖早了,突然又有第三人告卖主……这些离奇的官司背后不乏虚假诉讼的影子。 8月11日,浙江省云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魏满仙、何建儿、李建友妨害作证、伪造证据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魏满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以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何建儿、李建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9月2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包括两名律师在内的4名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9月20日,该案在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 …… A.离婚分财产居虚假诉讼之首 检察官在调研中发现,为什么那么多人愿意打“假官司”,关键还是一个“钱”字。 浙江省金华市的朱美珍和丈夫经营了一家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破产,欠下了巨额债务。债主金华市通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典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1000余万元,两人败诉后,名下所有的财产都被查封、拍卖。在执行前夕,突然冒出来多名债权人要求参与停车场的财产分配。典当公司发现,朱美珍对这些债权人倒是仗义疏财,不仅对欠款毫无异议,而且对审判工作相当配合,与自己讨债时的躲躲闪闪判若两人,且这些案件大多数都是当天起诉、当天受理、当天判决。典当公司怀疑自己当了“冤大头”,遂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这一切都是朱美珍使的“反目成仇”计。原来,眼看自己辛苦创下的“家业”就要被执行,朱美珍很不甘心。她跟丈夫商量,与其便宜了典当公司,不如让亲戚朋友来起诉,既能还钱也能还情。于是,她找了一个朋友,写了40万元的假欠条来起诉。接着,为了保住欠她舅舅跟几个好友的200多万元,她重新写了一张200多万元的假借条让她舅舅(实际欠其舅舅35万元)起诉。此外,她还找朋友签订一份租用停车场的假合同,拖延法院对停车场的执行。今年初,在检察机关的审查下,这些虚假起诉被一一拆穿。今年6月24日,朱美珍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 而为了钱,昔日的夫妻反目成仇,更是纷纷“妙”用虚假诉讼。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包括假离婚),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谋财的犯罪案件也因此居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之首。在浙江检察机关近年查处的86件104人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为离婚多分财产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就达16件23人。 今年6月,云和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了申诉人汤某与被申诉人何建儿、魏满仙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魏满仙、何建儿等人有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遂将该案移交云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查明,去年5月,汤某向云和县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魏满仙的婚姻关系。其间,魏满仙出于侵占汤某财产的目的,通过自己的女婿李建友牵线,与何建儿恶意串通,伪造了一张汤某、魏满仙曾向何建儿借款3.2万元的欠条,并支付何建儿4000元酬金。何建儿于是以汤某和魏满仙为被告,向云和县法院起诉,请求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当年10月,云和县法院判决确认何建儿与魏满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鉴于何建儿、魏满仙虚假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制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对魏满仙、何建儿、李建友提起公诉,今年8月11日,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何建儿等人后悔莫及。目前,云和县检察院已向该县法院就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将于近期重新开庭审理。 B.律师参与造假玩火自焚 2009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民行科收到申诉人张先生的抗诉申请书。经过一番调查了解到,张先生于2007年4月19日通过房屋置换中介公司与卖房人何黎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何黎鑫将一处房产连同车库和储藏间出售给张先生,总价202万元,2007年12月20日前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张先生陆续支付了59万元,但后来何便以种种理由拒绝张先生付款,张先生因此不能办理房产三证和银行的按揭手续。直到2009年6月,张先生拿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发现法院已将该房产判给了郑永标。 西湖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经过外围调查后,发现何黎鑫与郑永标的房款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两者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传唤郑永标后,他马上交代了受何黎鑫唆使,签订合同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几天后,何黎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作案的经过,还牵出了杭州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 原来,何黎鑫与张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后,到了当年的10月,看到杭州房价一路上涨,市场实际价格跟原来的相差了80多万元,他多次打电话给中介公司,希望把房产三证拿回来,都被拒绝了。为了能挽回损失,在2008年春节前,他向杭州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牌律师徐敏求助。徐敏给他出了个找人签订假合同,来打虚假官司的主意。之后,何黎鑫就找到了自己公司的员工兼亲戚郑永标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将落款时间写成早于4月19日的2月17日,房价是180万元。后来在徐敏的指使下,何黎鑫又故意出了一份要求郑永标加价的函。徐敏还指定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贺俊作为郑永标的代理人,虚假起诉何黎鑫。法院经两次审理后,根据已有证据将房屋判给了郑永标。 案件最终查清了事实,西湖区检察院提请杭州市检察院抗诉,今年5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该份民事判决,房产最终属于张先生夫妇。张先生专门给西湖区检察院民行科送来锦旗。 与此同时,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以何黎鑫涉嫌妨害作证罪,徐敏、郑永标、贺俊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提起公诉。一旦这个罪名最终被法院采纳,徐敏和他的同事贺俊将被终生禁业。 事实上,在一些虚假诉讼的背后,某些律师(法律工作者)或为名或为利或兼而有之,在为有关当事人出谋划策,充当“高参”。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今,浙江省共有9名律师(法律工作者)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被查处。 C.执法不统一影响打击力度 无业人员蒋忠荣与农民洪官迪经事先共谋,以获取商业银行积数方便贷款为名,要求吴某往洪官迪开在台州某银行的账户内汇入1000万元换取积数,并将返利的8000元预付给吴某。为非法占有吴某将汇入的钱款,蒋忠荣、洪官迪伪造了以洪官迪为借款人、蒋忠荣为担保人,共计200万元的借条两张,并由蒋忠荣联系,由被告人徐冬平以出借人名义在伪造的借条上签名。在得知吴某于去年3月1日至3日先后汇入洪官迪上述账户330万元后,徐冬平即在蒋忠荣授意下于同月4日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路桥区法院依法冻结了洪官迪账户内的246万元。后吴某在发现情况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以蒋忠荣、洪官迪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徐冬平有期徒刑七个月。 “我们以诈骗罪起诉并最终被法院认可,这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并不多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记者注意到,在浙江省已判决的近80件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95%以上是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确实不多。至于其他罪名更为鲜见。“虽然各地检察机关对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对虚假诉讼认识不一,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在执法标准、认定罪名上往往不统一,影响了打击力度和执法效果。”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黄曙说。 几年前的一个虚假诉讼案例似乎更能说明这一点。徐定康以责任承包的形式,以浙江贝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衢江区农民安居新村B1标段项目部负责人身份,承建了有关标段的施工工程。因无力归还他个人所欠徐金耀、金飞的债务,从2006年1月开始,徐定康、徐金耀、金飞先后与乐某、何某、曾某(在逃)共谋,由徐定康利用任贝林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先后向乐某、何某、曾某出具假欠条,再由乐某等三人向法院提出虚假民事诉讼的形式,共侵占浙江贝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61万余元,未遂26万元。 后经浙江贝林公司负责人报案,2007年7月案件侦查终结。一审法院以徐定康、徐金耀、金飞、乐某、何某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徐定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徐定康、徐金耀、金飞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乐某、何某无罪。 D.《指导意见》有利于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 一方面虚假诉讼呈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浙江司法机关早已行动起来,重拳出击虚假诉讼刑事犯罪。2008年以来,浙江台州、绍兴等地公检法联合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文件,联手打击虚假诉讼。为了统一司法实践,浙江省检察院从去年开始着手对虚假诉讼情况进行调研,听取了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同时,浙江省高级法院也专门组织人员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经过共同努力,今年7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制定了《指导意见》印发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执行,并于8月10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 作为这一文件起草人之一的黄曙告诉记者,《指导意见》中,虚假诉讼涉及的罪名包括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共10个罪名。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对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在查办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深挖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资产、公共财产的行为,形成打击普通刑事犯罪与职务犯罪的合力。”黄曙在解读这一《指导意见》时说。 黄曙介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理。 “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多元化使得虚假诉讼犯罪多种多样,雾里看花,打击和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努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既要有一双慧眼识别真假,明辨是非,更需一双法眼,注重从制度上和法律层面,从源头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犯罪。”黄曙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