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泉州中院宣判一起特大拐卖儿童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李地基先后纠集被告人吴随清、吴秋月、谢旦、王丽珠等人分别在福建省安溪县金谷、蓬莱、白漱、湖上等乡镇及永春县玉斗镇、锦斗镇、南安市诗山镇等地农村寻找、联系买主,以每名人民币3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价格贩卖被拐男童。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陈莲花与谢旦、吴自强经事先预谋,由陈莲花向他人收买被拐男童,交由被告人谢旦、吴自强寻找、联系买主;还与被告人陈泽新合谋并分工,由陈泽新向他人购买儿童并雇人照看,陈莲花则招集被告人陈瑞英或自行联系买主,并直接出面与买主讲价、交接钱款,将每名儿童以人民币3万元至4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在安溪等地农村进行贩卖。非法得利后,陈莲花分别付给谢旦、吴自强等人“辛苦费”。 上述被告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共计贩卖儿童46名。被告人王朝阳被查获收买儿童的事实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均拒绝到案,以逃避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对其收买的男婴进行解救。2009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对王朝阳实行上网通缉。2009年9月1日,被告人王朝阳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共同拐卖儿童犯罪中,被告人李地基、吴随清等分工配合,行为积极,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泉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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