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量刑规范化“第一庭”在安徽临泉开槌
被告人牛某于2000年1月,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强行向孙某等人索要2800元。次年11月,牛某与李某、杨某等人因琐事分别持刀、砖块,对村民宋某实施伤害,致宋某重伤。案发后,刘某、张某等人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李某、杨某等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一直在逃的牛某,今年6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牛某对其犯罪事实,所犯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庭审很快进入以往庭审中没有的“量刑辩论程序”。审判长首先请公诉人对被告人如何量刑发表意见。 公诉人提出,牛某犯敲诈勒索罪,应处以1年以下刑期;牛某刺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处以2至3年刑期。数罪并罚,建议法院对牛某处以2至4年刑期。 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牛某表示:“我不懂法,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牛某的辩护人提出:在牛某故意伤害罪中,其实施伤害行为系因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所引发,被告人基于激情而故意实施伤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牛某自首行为不仅仅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自首行为也是其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下,并宣告适用缓刑。 …… 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对牛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判决。宣判时,审判长专门就量刑问题向被告人牛某进行释明:牛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确定量刑起点为4年,因持啤酒瓶刺伤宋某,增加6个月刑期,最后确定基准刑为4年6个月。牛某有自首行为,减少基准刑的20%,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30%。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减少基准刑的20%。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应获刑期为16个月。牛某犯敲诈勒索罪,敲诈数额2800元,以2000元为起点确定量刑起点为6个月,每增加300元增加基准刑1个月,增加的800元使得基准刑增加2个月,最后确定牛某犯敲诈勒索罪基准刑为8个月。由于牛某有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的20%。牛某敲诈勒索罪应处刑期为6个月。牛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刑期为22个月,最后法院判处牛某有期徒刑22个月。 牛某当庭表示服判。他告诉记者:“今天在法庭上,我明白了法院为啥判我22个月刑期,我心服口服,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李林对记者说:“量刑规范化改革前,法院采取传统估堆式量刑方式,法官一般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审判经验来综合判断,估算出一个法官认为合理的刑期。规范化量刑改变了传统估堆式量刑方式,今天我们根据‘两个文件’和省高院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把量刑纳入了庭审程序,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当庭作出判决。”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晓燕表示:“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增加了针对被告人量刑的辩论,虽然我们的工作量增加了,但这项工作有利于量刑的公开和透明,能提高量刑均衡性和准确度。我们今后会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方面证据的收集力度,不仅收集罪重方面的证据,也要收集在罪轻方面的证据,这样才能让法院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担任牛某辩护人的李子宽律师认为,以往对于法院判决,争议最多的往往不是罪名,而是量刑多少年。量刑关系到犯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通过准确的定罪和公开透明的量刑,可以达到服判息诉的最佳社会效果。 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今天的庭审。 据了解,“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在第一批12家法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报经中央批准,从去年6月1日起,全国共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试点。临泉县法院作为第二批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一年多来共审理11类试点案件245件299人,出现了“一低一高三无”的良好局面,即上诉率低,当庭宣判率高,无改判、无抗诉、无涉诉上访,较好地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而今天这家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只是全国法院的一个缩影。当天,安徽100多家法院都推行了这项改革。为了积极推动这项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安徽高院除了选择在4家法院进行一年的试点外,在9月份精心组织全省刑事法官培训,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我们不仅要改变刑事审判法官传统的量刑理念和思维方式,重要的是要实现由传统估堆式量刑方式向规范量刑方式的变革,将规范量刑的意识植入审判的各个环节,让被告人和人民群众能真切感受量刑的公开和透明。”安徽高院副院长石德和对这项改革表达了自己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