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浙江余姚:缓刑外来人员暂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本报讯(通讯员马江领)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的少年侯某和家人近日终于松了一口气:被宣告缓刑的侯某不用回到举目无亲的贵州老家,可以在余姚暂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了。 今年17岁的侯某老家在贵州遵义农村。五六年前,侯某随父母来到余姚,如今侯某的亲戚都在余姚务工,老家已没有亲人。去年9月的一天,侯某随几名贵州老乡与别人打架斗殴。因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几名老乡很快被抓,直到今年4月,侯某才投案自首。因为在整个事件中不起主要作用,侯某被认定是从犯,加上其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今年6月底,侯某被余姚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按照法律规定,像侯某这样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侯某户口还在贵州,他如果回去接受矫正,不但举目无亲,矫正效果亦难以保证,但在暂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又没有先例。对此,余姚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后,认为侯某适合在暂住地接受社区矫正,遂积极同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余姚市检察院联合司法局、法院召集侯某一家开了个会,正式通知侯某在余姚接受社区矫正。侯某当场表态,一定好好改造。四方约定,侯某将每月的工资全部上交父母,只留一点零花钱;每月只能去一次网吧;不能离开宁波;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情况,每半个月要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随时参加各种学习和公益活动,当地村干部与侯某结成帮教对子等。 据悉,将侯某这样的外来少年服刑人员纳入本地社区矫正范围,是余姚市检察院的一种尝试,此举不仅使外来失足少年在社区矫正环节获得“同城待遇”,有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还可有效避免他们因为无处接受社区矫正而被判在监狱服刑、易受到交叉感染的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