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比例大却难以赔偿 近3年,甘肃全省年均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约2000万元,其中“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占70%以上。但现行的法律法规都只作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原则规定,且仅限于补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因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都得不到赔偿。 甘肃省此次出台《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所规定肇事野生动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且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几乎涉及90%以上的陆生野生动物,填补了“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周文馨 本报通讯员赵志锋 当下,甘肃省陇南市境内村民正在抓紧收玉米,除了争取早日“颗粒归仓”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野猪来了,那就麻烦了。” “不能猎杀,就只能吓唬、防范。”面对身后大片被野猪毁坏的玉米,陇南市徽县麻沿河乡四坪村村民党润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每每夜幕降临后,野猪就成群结队到地里来毁庄稼,在田边守护的她发现后,便马上起身围着田跑,一边跑,一边点燃手中的鞭炮,以此来吓退野猪。 “但这种办法只能管用一两天,过后野猪就又来了。”党润女说,为了防范野猪来袭,村里不少人在地里搭建了庵房,放鞭炮,敲击鼓、脸盆等物,发出巨响吓唬野猪,还有人在田地周围拉起了1米高的防护网,但效果都不明显。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甘肃省林业厅获悉,这种被野生动物毁坏庄稼却无可奈何的境况将得到改变———今年11月1日,《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将正式实施。这部地方法规不仅结束了以往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了人员、毁坏了财产,受害人只能“干瞪眼”的现象,更是填补了我国“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 据甘肃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出台的补偿办法是继云南、北京、陕西、吉林和西藏5省市区之后,全国第6家公布实施的野生动物伤害补偿办法。“但此次补偿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删除了‘重点’两字,所规定肇事野生动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且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几乎涉及90%以上的陆生野生动物。”甘肃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说。 野生动物每年造成2000万元损失 野猪数量的激增,本是生态环境改善的可喜讯号。但在甘肃省陇南市,60多万头野猪却给居住在林缘地带的农户们带来了无尽的苦恼。 四坪村处于陇南市徽县麻沿河乡的一个河谷地带,周边均是森林茂盛的大山。该村村主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每年入秋以后,就有野猪从山上下到河谷里觅食,频繁出没的野猪将全村近300亩庄稼毁坏,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农户收成减少了一半以上。 地处徽县南部偏远山区的虞关乡北雀村,森林植被茂盛,近年来野猪数量急剧增加,不断侵扰山林附近的村庄,不仅毁坏庄稼,而且对村民野外放牧的牛、羊等家畜也构成了威胁。村民王建忠说,现在,村民们的动物保护意识明显提高,非法猎杀野猪的现象基本消失了,但正因如此,村民们承受了不少损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据了解,野猪是典型的“三有动物”。在甘肃省境内,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好转,野生动物种群资源有了较快的恢复和增长,包括野猪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频繁毁坏庄稼、牧场、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果,伤害家畜家禽甚至人身等事件不断发生,但由于之前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都得不到赔偿。 据甘肃省林业厅不完全统计,近3年,甘肃全省年均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约2000万元,其中“三有动物”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占70%以上。也就是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年造成的损失只有约500万元,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失高达1500万元。 “现行的法律法规都只作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原则规定,且仅限于补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以致一直未开展补偿工作。对此,各地群众反映越来越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提议案、建议,提出给受伤害和受损失的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这一现象已成为关系林区群众民生的一个焦点问题。”甘肃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说。 动物损害赔偿将由政府“兜底”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频繁出没的狼群将牧民的羊咬死并袭击牛、马等大牲畜,牧民因“狼患”每年损失上百万元。据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云母头村村委会主任吉尔格力介绍,一年来,全村23户牧民基本每户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狼群的危害,共损失大小牲畜400多只,牧民损失超过25万元。 不过,从今年11月1日起,受到野猪、狼等陆生野生动物侵害后,受损的村民将可按照补偿办法中的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偿申请。记者获悉,补偿办法将野猪、狼等“三有动物”纳入补偿范围后,几乎涉及90%以上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损害都可以申请补偿。 补偿办法规定,对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对财产损失的补偿,补偿办法规定,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据了解,在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中,只有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伤害或损失的,政府才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将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 补偿办法特别强调,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出依法划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驯养繁殖、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遏制野生动物过快增长存争议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即便甘肃省此次出台了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进行补偿的具体措施,但关于通过遏制野生动物过快增长保障农牧民权益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歇,而这一话题始终存在争议。 来自甘肃省林业厅的数据显示,甘肃全省境内有野生脊椎动物822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之多,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05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8种,“三有”野生动物400种(不包括昆虫类)。其中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绿尾虹雉、野骆驼、雪豹是我国特有或极其濒危的种类。 目前,甘肃省各级林业部门都在忙于宣传、贯彻补偿办法。甘肃省林业厅专门发文要求认真贯彻施行补偿办法,文中要求,根据甘肃省一些地方狼、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增长较快、危害较大的实际,制定科学的猎捕计划,控制这部分动物数量过快增长。 事实上,与呼吁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一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也建议对一些增长较快、危害较大的野生动物进行科学猎捕,以维持生态平衡。由于补偿办法主要是针对野生动物伤人毁物而给予补偿的,所以法规中并未涉及科学猎捕等相关条文。 陇南市政协委员张建军曾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下达猎捕危害性较大野生动物指标》的提案。提案说,近年来,野生动物进入农田、村庄践踏祸害农作物,其中尤以野猪活动特别猖獗,经常袭击群众,造成伤人事件,建议有关部门有计划地下达危害性较大的野生动物猎捕指标,确保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由于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可擅自猎杀。陇南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站长杨飞禹认为,在保障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限量猎杀,以控制野猪种群的增长,保护野生动物食物链的平衡,最终随着其天敌动物数量的增长,放弃限量猎杀,达到新的生态平衡。 动物学专家、兰州大学教授刘乃发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任何一处生态环境,对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都有一定的承载力,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是否过多,应采取哪种方法进行处理,都需十分谨慎,必须有可信的科学依据。“人为控制野生动物种群的数量,必须建立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才能既保护人类的利益,又确保动物种群的稳定发展”。 刘乃发建议,对野猪、狼等动物进行限量捕杀,需要相关部门组织专门的科研人员对林区的野猪种群数量进行基础调查和危害评估,如果种群数量超标需要猎杀,也要严格控制猎杀的数量、雌雄及年龄段。 本报兰州10月1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