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湖北河南公开宣判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4年开始,被告人金刚桥即纠集金国宏、金永军、叶新桥等人在武汉市蔡甸区成立了所谓的“高庙派”,并涉足当地的建筑工程行业。2001年,金刚桥、金国宏先后被抓获、判刑。在服刑期间,金刚桥多次指示被告人刘志安、李仁满要保存实力、拉拢队伍等待其出狱。2004年7月27日金刚桥被释放后,迅速召集旧部、网罗新人,逐步形成了以金刚桥、金国宏为首,以刘志安、李仁满、王立华、金永辉、金永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詹忠文、李滔、王先亮、何兵、蔡汉汉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不仅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而且以组织集中食宿、发放红包、组织旅游、支付作案报酬、出资“营救”落网人员等方式对该组织的成员进行拉拢、控制。金刚桥为维护其在该组织中的绝对权威地位,还先后指使刘志安、李仁满等人对金国宏、王立华进行内部惩戒。 2005年底,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借用建筑资质、围标及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承接蔡甸地区汉洪高速、汉蔡高速、十永线等省、国道工程,独山大道、汉江路、莲花湖改造等市政工程,惠民小区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开发工程共28个,工程总造价为2亿余元。经审计,该组织共可从中攫取2000万余元的利润。2006年至2007年底,金国宏分多次将该组织承接工程所获非法利润300余万元交给金刚桥,用于支撑该组织犯罪活动和进一步增强犯罪实力。2004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蔡甸区建筑工程行业,并在蔡甸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今年3月12日,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金刚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本案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金国宏等7人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经审理,除对金国宏、刘继红的刑期依法改判外,其他部分均维持原判。同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金刚桥所作死缓判决。 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以来,被告人张刚、张强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以张刚、张强两兄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郑东亮、陈顺利为积极参加者,以邓全力、孔新伟、吴强、孙华杰、吴春林、张剑云、孙闯、沈文胜、张闯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结构相对稳定,张刚、张强手下各有分支,并有约定俗成的组织纪律和一定的分工。该犯罪组织以张刚、张强家所开的肠衣厂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驻马店市市区内的猪皮、猪小肠收购市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张刚还通过吴春林等人利用其恶名和强制手段插手驻马店市内及县区桥梁运输吊装工程;张强则通过吴强、孙珂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包他人工程敛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个人开支和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确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11月23日,驻马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张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张刚、张强等14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张刚、张强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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