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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执行被动变主动 生效判决可由审判庭直接交付执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法制网——法制日报 广东法院执行被动变主动 生效判决可由审判庭直接交付执行 主动执行就是"一站式"兑现权益 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广东是全国执行大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年执行案件24万件以上,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亿元以上,分别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和六分
法制网——法制日报


广东法院执行被动变主动 生效判决可由审判庭直接交付执行
 
主动执行就是"一站式"兑现权益
 
 
  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广东是全国执行大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年执行案件24万件以上,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亿元以上,分别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和六分之一。

  广东的执行干警仅有2300多人,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广东以占全国5%的执行力量,执行了占全国10%的执行案件。

  执行难在广东仍然存在,这也是一个事实——在执行结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解执行结案的仅占26%,而依靠强制执行结案的达36%。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了,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也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为了破解执行难,广东法院全国首推主动执行。从2009年年初开始试点,到去年6月在全省全面推行,这一全新执行工作模式给全省法院带来了执行工作理念、机制、方式、方法的创新和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格局的变革。

  "通过推行主动执行,能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建立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的一席话掷地有声。

  主动执行为何会带来如此大的效应?《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进行了探访。

  被动变主动

  一字之差显观念巨变

  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主动启动强制执行。必须由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错过申请期间,就意味着丧失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这使得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甚至故意借和解的方式骗取拖延申请人时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一宗案例就非常有代表性。

  2005年12月31日晚,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小汽车与大货车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车祸夺走了3条人命,另造成两人重伤、两人分轻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大货车作为责任方应向原告赔偿各类损失合计157.3万元,大货车车主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除了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外,大货车车主却一直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2007年,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意外地发现,注册地在外省的的该物流公司,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已故意多次转移办公场所。

  执行法院两次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但是均以该案无财产、无住址、无人员("三无骨头案")被退回。执行法官此3次远赴公司所在地,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后,才于2009年2月执结此案。

  一宗民事纠纷存续4年,执行期限前后长达3年,原因何在?该案的执行法官分析说,造成这样的局面,与错失执行时机有很大关系。在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前,给了被执行人足够的时间玩"人间蒸发"。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在上任伊始就指出,老百姓打官司不是为了要一张纸,而是为了能兑现实际权益。只要案件到了法院,就必须给老百姓一个明确交待。

  经过充分调研,2008年12月,郑鄂在全省法院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探索主动执行、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执行工作新方法、新措施,尝试由“被动执行”改为“主动执行”,开展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即由审判庭直接交付执行局执行的试点工作。

  为了将改革构想落实为工作制度,2009年年初,广东高院选定广州市从化法院作为全省首个试点,试行主动执行机制。

  兑现权利“一站式”

  当事人不用再排两次队

  广东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胡志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主动执行制度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需要经当事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制度。主动执行适用于所有法院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的执行,其中还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

  主动执行的具体操作是,在立案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情况说明书》;在宣判时,由审判人员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同意主动执行,则须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字,免除其事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性义务,在法院内部由承办法官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庭立案,后再直接交付启动执行。执行部门将主动对被执行人采取快速调查、控制和处分财产等强制措施。

  广东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风趣地说:“审判和执行分离是法院内部的监督运行机制,但具体到当事人,主张权利不用再排两次队。主动执行说白了就是‘一站式’兑现权益。”

  据了解,首家试点的从化法院,从去年2月到今年8月,立执行案件1447件,其中1291件债权人选择由法院主动执行,占89.22%。主动执行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受到当事人的广泛欢迎,主动执行案件投诉为零。

  2009年6月,"从化经验"向广东全省推广。试点法院增加至23个,每个中院各选定一家基层法院,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今年1月和4月,广东高院两次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主动执行制度改革。

  升升降降看变化

  执行和解率同比提高10%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主动执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2009年,广东全省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共执结有财产案件60917件,清理无财产案件429969件,清理的案件数量全国第一,执结标的额和实际到位金额名列前茅。

  “在全面推行主动执行制度的2010年,广东省法院执行工作显现出的四大成效。”许佩华说。

  一是执结率和执行效率明显提高。全省法院1月至9月执行收案19733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执结标的金额提高了53.83%,未结案件下降了30%,实际执行率上升了20%;

  二是执行周期明显缩短。实施主动执行制度以来,主动执行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从原来的3个月左右缩短至两个月左右,有的法院主动执行案件的办结周期缩短至一个月左右;

  三是执行投诉率大幅降低。主动执行实行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大部分法院主动执行案件实施零投诉,与去年同期比较,投诉率下降32个百分点:

  四是促进了诉讼纠纷化解。由于主动执行对债务人形成较强的威慑作用,诉讼阶段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比率大幅度提高,执行和解率比去年同期提高约10%。

  本报广州10月20日电

  主动理念引发执行系列探索改革

    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记者通过深入了解后发现,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上,在主动执行理念的统领下,广东法院在主动执行上赋予了它更多、更深的内涵,引发了执行工作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

  促动了法院主动推进执行进程。全省法院开始主动实施"四查一告知",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主动进行调查;主动穷尽执行措施,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采取限制出境、公开曝光、在征信系统中记录欠债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主动寻找最适合于具体案件的执行方式;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具备救助条件的,主动予以执行救助。

  建立并启用执行指挥中心是广东高院的另一项改革,从而建立了上下统一的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有效整合执行资源、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有效提高了执行工作快速处置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主动强化了执行监督。通过工作规范,广东法院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等事项移交审判部门办理,实行审执分离。将包括执行监督、复议、督促、协调、委托在内的立案工作全部移交立案庭,实行立执分离。另外,广东高院还制定了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在执行局配备廉政监察员等一系列文件,确保执行公正、廉洁。

  通过整合执行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促进了执行合力的主动形成。内部,建立了从诉前到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通盘考虑执行、利于执行的工作机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主动告知申请人保全财产、避免执行不能;在司法全过程坚持调解、和解优先,能够调解、和解的尽量调解、和解结案,能够当场兑现的当场兑现,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外部,完善了联动执行机制。不仅建立了覆盖11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