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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1场座谈会催生21条《决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检察日报 广东:21场座谈会催生21条《决定》 历经半年调研论证、21场座谈会、七易其稿,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检察日报


广东:21场座谈会催生21条《决定》

 

  历经半年调研论证、21场座谈会、七易其稿,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看到,《决定》共21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就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式和机制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被监督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建立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近日,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和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深入解读了《决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重要内容。

    出台《决定》,广东打好坚实基础

    2008年以来,北京、福建等1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在广东之后,又有云南、西藏两省区作出这方面的决议、决定,编者注)。

    此时,广东省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创新,先后制定了《关于民事抗诉和再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个别地市还探索开展了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工作。

    梁灿盛认为,案件办理量一直位于全国前列的广东,也迫切需要一部专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广东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制定《决定》的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正式启动,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开始对该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4月下旬,内司委派员参加了省检察院分片召开的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调研会;6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维龙率调研组一行到省检察院调研,听取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随后,内司委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省检察院负责人组成三个小组分别前往6个地市开展专题调研,分别听取了市和县(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汇报,与公、法、司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等进行了座谈;又分别召开了由省委政法委、公、检、法、司等省直机关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立法顾问、法学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的两次座谈会。

    “如此密集的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调研组为《决定(草案)》的起草下足了功夫。”梁灿盛说。

    博采意见,《决定》凝聚各方共识

    法规式的体例结构是广东省《决定》的创新之处。据梁灿盛介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立法条例,将制定《决定》列入了立法计划,《决定》草案条文严格按照法规的语言范式表述。“标准的法规式的体例结构使内容规定更加简洁、明确和具体,也使得起草工作更加科学,严谨、细致”。

    由于此次立法对公、检、法、司的影响较大,调研组特别关注这四个部门的意见。梁灿盛回忆,每次举行会议,调研组都会邀请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另外调研组还三次正式向四部门发函,征求对《决定(草案)》的书面意见。

    其间,各方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法院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公、检、法、司各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相互制约,建立和完善执法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上。

    “尽管是被监督方,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对《决定》的起草和出台也是欢迎和支持的。”梁灿盛告诉记者,“三个部门都对草案提出了很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说到这里,梁灿盛还引用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在调研会上的发言:“诉讼监督立法与省委关于提高政法工作公信力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要热情拥护、全力配合。”

    在一份省高级法院对《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回函中,记者看到,省高级法院提出,草案没有将刑事执行活动列入法律监督范围,建议将其列入。“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可见一斑。”梁灿盛说。

    采访中,一位省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我们的工作是促进和支持,也是对我们的保护,防止我们犯错误。”

    在征得各方共识后,8月1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建议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9月29日下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记者看到,《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包括强化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问题的监督;明确检察院可以对法院调解活动和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效力。同时,《决定》也要求检察机关规范监督,加强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接受被监督机关的制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