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陕西确立司法行政部门可监督管理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
《条例》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注销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备案的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称,因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这一监督管理职能必然包括侦查机关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目前司法行政部门对侦查机关的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仅拥有备案登记权而没有监督管理权的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不相称的问题。这对于促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条例》确定了省市两级管理模式。规定了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条例》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地位、主要职责以及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入会原则和权利义务、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协会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