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云南西藏两地立法加强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 10月18日上午,在明亮的直播间里,三位检察官正与网友互动交流。他们是云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定达、省检察院公诉办主任李世清、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倪绍霞。应云南网的邀请,他们向网友解读该省人大常委会9月30日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网络直播被全国多个知名网站转播。 诉讼监督不只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 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据了解,为给人大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云南省检察院从今年年初开始就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在反复研究、五易其稿之后,《关于开展对诉讼监督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终于定稿。这个报告获得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10月20日下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诉讼监督不只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需要公、检、法、司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八条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工作 《决议》共有8条,从各个方面细化了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权的行使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决议》要求全省各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检察权,增强监督实效。 《决议》第二条对检察机关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加强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监督的公信力。 对有案不立、违法侦查,要限期纠正 《决议》重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和“违法侦查”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侦查机关应当会同检察院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对违法侦查行为投诉的受理和办理机制。对检察院依法提出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违法等监督意见,应认真研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或作出纠正决定。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其他监督事项,应当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应当通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抗诉案件,应限期审结 《决议》要求,全省审判机关应当会同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对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及时审结;对抗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宣告判决、裁定后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或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减刑假释,应当及时听取检察院意见 《决议》提出,全省各刑罚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听取检察院的意见。要与检察院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发现职务犯罪,应及时移送 《决议》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对检察院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积极配合;对检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 人大、政府,要支持检察工作 《决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院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检察院报告的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者重大事项,要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办理;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检察院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装备、经费等保障体系,为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法两院形成合力 “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在谈到《决议》出台后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时,李世清表示。 据介绍,从2008年开始,云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研究出台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将抗诉案件作为法院“应当”通知列席的情形之一,同时将检察长在审委会的发言权规定到审委会表决前的整个过程。在李世清看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大大提高了抗诉意见采纳率。 仅2009年,全省检察长共列席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315件,其中抗诉案件74件,检察长发表的意见法院采纳率达84%。 “检察机关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作为提高抗诉意见采纳率的重要手段。”李世清介绍,各级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公诉部门与刑事审判法庭之间普遍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利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充分阐述检察机关的抗诉观点和理由,并加强个案协调和类案研究,及时解决刑事抗诉中遇到的问题,为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奠定良好基础。 “我们还将在这些做法的基础上,按照《决议》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李世清表示。 “诉讼监督宣传月”随即发起 《决议》出台的当天,云南省检察院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逐条研究领会;党组及时召开会议作出专题部署。国庆长假后上班第一天,省院对各州、市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发出认真学习贯彻《决议》的通知。 全省各级检察院纷纷发起了“诉讼监督宣传月”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发布相关信息,让大家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省院与驻滇主要新闻媒体合办专栏,有计划地介绍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等。本文开篇提到的网络访谈,就是宣传的形式之一。 许多检察干警纷纷表示:“有了这个《决议》,我们信心倍增,通过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有了新动力。” 西藏:改了不下40次 9月2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出台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日前,经历了《决定》起草全过程的、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魏文玉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三年前被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2008年初,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征求立法意见。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精神,结合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西藏的实际,提出了制定“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建议。 这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自治区九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并确定为2009年度的立法项目,责成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对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检察长张培中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个月后,副检察长罗庆东、检察委员会委员赤旦巴珠分率两个调研组,与起草小组、自治区人大内司委的相关人员分赴拉萨、山南、林芝等地市进行调研,向各分市检察院发出对草案的调研提纲。 为确保收集资料的新颖、全面、详实、准确,起草小组请国家图书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帮助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资料。在调查研究、大量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相关人士和全区检察机关对起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学习研究立法的相关参考资料。 36万字的“汇编”和43次改稿 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5月,起草小组用7个月时间,编辑了612页、36万余字的《立法参考资料汇编》,内容包括:近期中央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近期西藏自治区领导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地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法学界有关法律监督问题的学术观点综述、检察制度研究及国外检察机关职权简介、立法调研报告汇编(区内、区外两部分)、专家论证材料汇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9个方面。 在这7个月里,草案出了13稿;之后,又30次再易其稿。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多次开会讨论研究,从草案第五稿开始,便广泛征求西藏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地市相关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009年5月和10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分别召开两次座谈会,专题征求各地对草案的意见;2009年11月,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向各分市县检察院专题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成员和西藏自治区人大内司委的相关人员,分别到已出台相关地方法规的北京、湖北、海南等地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先后召开座谈会9场,得到了大力支持。 2009年2月13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草案)》论证会在北京召开。国内著名的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领域的专家参加研讨,对草案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 5月12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致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在进一步完善后,正式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便于审议,他们还提交了草案条文对照表和藏文本。 “条例”被调整为“决定” 2009年7月23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多数与会人员普遍对草案表示认可。但有意见认为,出台“条例”的条件尚不成熟,并提出了14个修改意见。 为了使相关法规尽快出台,2010年1月,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建议将一类立法的“条例”,调整为二类立法的“决定”,即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这个报告得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认可。 2010年5月,“决定”起草小组编辑了与工作相关的立法资料汇编(3册,共173页,12万余字),7月12日,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正式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决定”草案。 9月29日,《决定》终获通过。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培中对草案作出这样的评价:准备时间之长,研究内容之多,征求意见之广,修改次数之多,是西藏检察史上少有的。 “通报制度”成亮点 记者看到,《决定》共10条,主要对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接受法律监督、监督和支持法律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魏文玉告诉记者,在《决定》和之前的“条例”起草工作过程中,他们始终注意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则:不逾越地方立法的权限,不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既要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又要规范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着眼全局、立足区情,努力摈弃部门主义。 魏文玉特别提到,西藏《决定》中“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和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是其他省市决议、决定中所没有的。 “《决定》,与当初拟制定的‘条例’相比,虽然法律效力弱了一些,但终究是迈出了西藏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西藏立法工作中的一大步。”魏文玉说。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向巴平措在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的讲话中欣慰地说,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体现了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