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浙江高院依法纠正一起错案 2006年,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一小店的女店主被人抢劫后杀死在店内。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暂住在该地的贵州省惠水县人吴大全、史某(未成年)所为。2007年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中院起诉。宁波中院开庭审理中,两被告人均供认有罪,宁波中院遂认定吴大全、史某共同入户抢劫杀人,判处吴大全死刑、史某无期徒刑。 2009年7月,浙江高院根据此案可能有错的反映,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再审。经发回宁波中院重新审理,确认参加抢劫杀人的是史某及另一同乡。吴大全在明知史某抢劫犯罪的情况下,帮助联系史某的叔叔,筹得300元作为潜逃资金,并伙同史某潜逃至广东,于2006年9月7日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吴大全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吴大全已于今年8月10日被假释。 浙江高院有关人士表示,对吴大全定性错误,教训深刻,要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剖析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