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北京规定公民因私可免费查询他人户籍信息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印发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各类查询人口信息户籍工作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公民因私查询他人人口户籍信息的相关规定。 《规范》规定,各分县局户籍大厅、户籍派出所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时,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警方才能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的户籍地址、暂住地址或联系方式。 警方表示,需要被查询人同意才提供相关信息,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在个人申请查询时,查询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同时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保证不会泄露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等。 “这些查询都是免费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查询服务,其查询对象只能是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办理过暂住证的暂住人口。最终的查询结果,警方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 查绚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住址信息,可提供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 政策争议 如何判别查询不牟“利”? 针对第一种情况,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刘亚军律师认为,公民的户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不仅起不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积极作用,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与公民同属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如何判断其“公务”的性质?如何判断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他认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查询尚且需要设置一定的条件,并且要有相应的保证不被泄露的措施,平等主体之间,不应赋予如此权利。尤其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