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云南拟规定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违规公民可拒绝执行 《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以及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各类规范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实施意见》规定,今后将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受训、考核结果与任免、使用结合起来,并纳入行政执法年度考评范围。同时,今后,对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题目,法律知识不少于全部内容的30%。 《实施意见》还探索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下移的有效措施,开展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