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北京人大实行“二审三通过”提高立法质量
【连线嘉宾】 刘维林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以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规都是“二审二通过”,这次为什么开始实行“二审三通过”? 刘维林:这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创新举措。在2010年9月召开的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报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规案审议的程序和方式》,其中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审议形式以“二审三通过”为主。 记者: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 刘维林:以往,在法规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都能畅所欲言,提出很多很好的审议意见,但二审时,由于采取的是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发言的人较少,甚至没有人发言。另一方面,又常有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下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却不能作为法定的审议意见予以采纳。 记者:为什么选中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刘维林:该《条例》是近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项目中比较重大的,也是关注度比较高的,考虑到委员、代表们分组审议时会更有话说,所以选择从它开始试行“二审三通过”。 记者:“二审三通过”的成效如何?在《条例》修订时是否有所体现? 刘维林:现在将二审改为分组审议,大家更能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将表决推迟到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至少间隔一个半月,有利于常委会更好地吸收采纳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法规表决稿,提高立法质量。 《条例》一审时,已经有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代表发言;二审分组审议时,又有1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代表发言,他们提出了40余条意见,《条例》最后采纳了20多条,其中有些意见涉及到这部法规的关键性问题。 记者:能否具体谈谈二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哪些关键性问题? 刘维林:比如关于“协管员”的问题。二审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凤山建议建立“协管员监督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他认为,对违法排放污水行为依法处罚,前提是执法队伍看到违法排放才能处罚,但现在做不到,执法成本非常高,抓到的时候不知道企业已经排放多长时间了,建议参照交通协管员的办法,政府聘用业余监督员,让他们负责登记和及时准确上报,这样就有了处罚的依据,同时进一步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 再比如“按年计罚”(排污费的计算方式)问题,一审后草案修改稿中拿掉了这一内容,二审时多位委员建议恢复,后经法制委员会进一步调研,最后得以在《条例》中体现。 记者:“二审三通过”是否会成为常态? 刘维林: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立法实践,地方性法规一般要经过二审,个别的可以一审(简易修改或制定),特别重大、重要、疑难的可以三审、四审。北京市一直坚持的是“二审”,但也不全是,比如2009年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就曾历经三审通过。 所以,“二审三通过”以后将是主要的审议方式,但也不局限于此。 记者:该怎样看待这种“创新”? 刘维林:“二审三通过”是对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进行的微调,是会议审议形式的变化,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改进立法工作的有益尝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