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江苏:实行“检调”二级对接制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张燕华)江苏省综治办、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江苏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调对接”案件范围、对接程序、工作责任和案件处理效力。 《办法》规定,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范围包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老年人等特定主体所犯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亲友、同学、同事、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民事申诉案件息诉和解的范围包括:合同纠纷类、侵权赔偿纠纷类、劳动争议类、物权纠纷类等民事申诉案件。 《办法》要求“检调对接”实行二级对接机制,即市、县(市、区)检察院与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接,县(市、区)检察院的检察室、检务工作站(室)与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对接。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应当参与主持调解,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助,应当对调解是否尊重双方自愿、是否公平正义等进行监督。 据了解,今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2433件,促成民事申诉案件息诉和解1400余件,化解涉检信访案件318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