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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官数字化演示量刑建议 当事人服判息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检察日报 福建检察官数字化演示量刑建议 当事人服判息诉 “以往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时,被告人往往不太理解:为什么建议法庭判五年,而不是三年?运用电脑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后,被告人的疑虑消除了,他对自己的罪与罚明白了。”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检察长吴
检察日报


福建检察官数字化演示量刑建议 当事人服判息诉


  “以往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时,被告人往往不太理解:为什么建议法庭判五年,而不是三年?运用电脑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后,被告人的疑虑消除了,他对自己的罪与罚明白了。”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文松告诉记者,运用该系统软件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的整个过程,都在电脑上操作完成,每一个步骤、每一个量刑情节,以及量刑依据、增减比例,法官、被告人、辩护人都能在自己面前的显示屏上看得清清楚楚。

  建议判几年

  公诉人把量刑建议变成数学题

  今年5月,黄春桃、谭春利伙同“阿龙”(在逃)到漳州市龙文区和龙海市盗窃现金6.4万元。龙文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9月28日,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黄春桃、谭春利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公诉人吴立强发表公诉意见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时,打开了电脑上的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对建议被告人的刑罚量一步一步进行演算。两名被告人睁大双眼看着面前的电脑显示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构成盗窃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刑点。福建确定盗窃“数额巨大”标准为2万元至9万元,黄春桃共同盗窃数额为6.4万元,对其确定起刑点为三年,再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超过2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增加1年刑罚量。据此,建议法院确定黄春桃的基准刑为七年零六个月。”吴立强说。

  基准刑确定后,吴立强将黄春桃的量刑“变”成一道数学题:他首先点击界面上“罪名情节”栏,软件自动链接数据库弹出的一对话框,内有“流窜盗窃作案”、“入户盗窃”、“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等与盗窃罪有关的10个情节,供公诉人选择。该案黄春桃具有流窜作案情节,吴立强单击“流窜盗窃作案”选择按钮,界面随即出现《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量刑依据“流窜作案,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20%”,吴立强在罪名情节处理空白对话框中输入的比例是:15%。

  吴立强接着点击其他“情节”栏,系统弹出含“主犯、积极赔偿、退赃退赔、胁从犯”等21个情节的对话框,每单击其中任一个情节的选择按钮,界面上均出现对应的量刑依据,公诉人只需结合案情作出选择、输入建议增减基准刑的比例即可。该案黄春桃相比较主犯“阿龙”在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减少20%,同时,具有退赃退赔情节,建议减少15%。

  最后,所有量刑情节在电脑界面上点击结束后,单击“确定”按钮,一行深蓝色字体书写的“计算公式”赫然出现在界面上:7年零6个月十(7年零6个月)x15%十(7年零6个月)x(B20%)十(7年零6个月)x(B15%)=6年。在计算公式下方出现红色提示字样“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吴立强向法庭建议:“对被告人黄春桃处以有期徒刑六年。”

  “同案被告人谭春利盗窃的基准刑也是7年零6个月,两人共同作案,都具有退赃退赔情节,但计算公式得出的刑罚量是5年零8个月?”对于记者的疑问,吴立强解释说,虽然两人是共同作案,都有主动退赔情节,但两人减少基准刑的比例不一样。“谭春利退赃比黄春桃多,在减少基准刑20%以下的幅度内,谭春利减少20%,黄春桃减少15%。

  另外,谭春利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再减少了10%。这样,算出谭春利的刑罚量比黄春桃少了4个月。”

  吴立强认为,在这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两名被告人量刑建议上的差别,正是公正的体现。对于同案不尽相同的量刑建议结果,两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都表示:“无话可说。”

  晒晒量刑活动

  让量刑过程成为看得见的公正

  其实,早在2008年龙文区检察院就研发出多媒体示证系统,所有案件的举证示证质证都在网上进行。2009年下半年,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据该院公诉科科长陈再兴介绍,以往量刑建议主要凭借实践经验“估堆”,即案件经办人结合案情,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一个量刑幅度,提交科里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一个刑罚量。比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几年呢?更多的是凭借经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地开展的量刑建议工作,多是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最后由法院确定宣告刑。但诉讼当事人并不清楚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和法院宣告刑的依据。因此,对于适用法律正确、罪罚相当的判决,诉讼当事人也会产生或重判或轻判的质疑。相关数据表明,全国60%的刑事案件因量刑问题引起上诉。

  “多媒体示证实现了证据的公开,确保了定罪环节的公正公开。构成刑事诉讼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环节,能不能运用电脑系统软件在法庭上向诉讼当事人和公众公开呢?”该院公诉科检察官的这一想法,得到检察长吴文松的支持:“让量刑公正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2009年10月,该院与软件公司联手研发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据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15个常见罪名,都能在这套管理系统软件中找到。

  从今年3月起,借助电脑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让量刑过程看得见,在龙文区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中已成为现实。公诉人点击量刑建议管理系统,界面中就会出现罪名、罪名情节、量刑情节三项基本栏目;确定罪名后,对话框中就会弹出与该罪名有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操作者根据基本犯罪构成输入基准刑;最后分别点击罪名情节、量刑情节,选择弹出窗口中的具体选项,增减基准刑的比例幅度,与相对的情节一一对应。公诉人在电脑界面上进行的量刑过程,法庭上每个人都能在各自席位的电脑显示屏或法庭内的大屏幕上看到。

  “按照计算公式得出的刑罚量,会不会出现刑期负值或超法定最高刑期的情形?”记者举例说,“假设被告人所涉罪名的基准刑为1年,具有自首情节减40%、立功表现减20%、从犯情节减40%、具有积极赔偿情节减30%,不难计算,得出的将是负刑期。”

  对于这一情况,吴立强在参与研发软件系统时已经想到:“同时具有多个从轻情节,不等于可以减轻,电脑只会执行运算指令、得出结果,而不会识别刑期的概念。因此,必须给电脑设个临界线。”这一难题就在技术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据介绍,量刑情节选择完毕后,在电脑自动运算宣告刑过程中,一旦宣告刑超出确定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系统将提示是否继续。若公诉人选择否,宣告刑即为法定的最低或最高量刑。

  对于运用电脑系统进行量刑建议,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借助电脑系统量刑将湮灭量刑活动中社会危害性等价值判断。对此,吴立强解释说,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只是辅助工具,价值判断始终掌握在法律执业者手上。管理系统是将量刑活动从轻从重的节点精细化,增减比例的选择权、最终宣告刑的合理性与操作者的法律素养紧密相关。“直观、透明的量刑活动,将量刑过程从感性转变为理性,从模糊走向阳光,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数字化演示量刑建议

  当事人服判息诉效果显著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每次开庭,公诉人将刑期的依据、刑罚量计算过程明明白白地演示在屏幕上,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主体充分参与量刑活动,有助于法庭评议时兼听则明,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龙文区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周茂淮表示,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已成为检察机关量刑活动的“好帮手”。

  黄春桃、谭春利盗窃案审判员蔡媛媛认为:“通过数字化演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过程,法官规范量刑意识得到提高,考虑从轻从重的节点更加精细,量刑结果更趋平衡,失轻失重现象就会减少,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

  蔡媛媛的这一说法,得到了相关数据的印证。2009年前9个月,龙文区法院共判决刑事案件67件93人,其中上诉7件15人;今年前11个月共判决83件127人,其中上诉5件6人,法院全部维持了原判。

  陈再兴告诉记者,近日该院运用量刑建议管理系统,成功说服了一名申诉者。申诉人张红燕不满黄爱琴的车挡在自家店门口,双方发生争执。张红燕的鼻梁骨被打骨折,致轻伤。法院经审理判处黄爱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后,张红燕认为判决太轻,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办案检察官接待后,打开电脑,将庭审中已演示过的量刑过程重新演示了一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案情节,基准刑为1年,自首情节可减20%、属邻里纠纷可减20%、持械可增20%,应该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看完演示过程,张红燕当即表示息诉。

  “公开量刑过程是研发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的根本目的,量刑过程公开,不仅能够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更加信服,更大程度地体现公正性,而且对制约自由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同样具有促进作用。”吴文松说。

  据介绍,运用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公诉人当庭打印量刑建议书为法庭评议提供参考。办案检察官同样根据量刑建议书对法院判决作出审查,一般以10%幅度为裁量空间。对判决畸轻、畸重,依法提出抗诉。今年该院提出抗诉2件,法院均采纳并改判。

  正在研发缓刑建议软件

  将导入量刑建议管理系统

  “量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曾3次易稿,先后设计、升级了6个版本。”据介绍,从界面的美观、字体设置、数据库更新等,量刑建议管理系统不断走向完善,但在投入运行过程中,仍发现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陈再兴说,目前运行的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尚有缺陷。首先,是缺乏缓刑建议功能,《刑法》规定,对依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依法适用缓刑,但缓刑建议在系统中目前未能体现。其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如何通过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未开发研制。

  据了解,目前该院缓刑建议管理系统软件已研发,并将投入试运行。根据2008年福建省公、检、法、司联合会签的《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可适用缓刑、不可适用缓刑的情形,该院在缓刑建议系统中已建立起对应的数据库。该缓刑建议管理系统一旦试运行成功,将导入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对宣告刑、其他情节均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通过量刑建议管理系统,可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