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6个省级人大一月内出台法规加强诉讼监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检察日报 一个月,6个省级人大出台法规加强诉讼监督 截至目前,已经有19个省市区出台相关决议、决定 继9月29日、30日广东、云南、西藏三地接连通过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后,11月25日、26日、27日,陕西、甘肃、湖南三省人大常委会又分别
检察日报


一个月,6个省级人大出台法规加强诉讼监督
截至目前,已经有19个省市区出台相关决议、决定


    继9月29日、30日广东、云南、西藏三地接连通过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后,11月25日、26日、27日,陕西、甘肃、湖南三省人大常委会又分别通过类似决议。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出台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加强诉讼监督,找准薄弱环节

    在三大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相对薄弱。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7月召开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暨第二次全国民行检察工作会议,并于9月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引起各地党委、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11月24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人大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决定座谈会在湖北省嘉鱼县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结合各地出台的决议、决定,重点围绕加强诉讼监督中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展开交流、研讨。

    新近通过的6个决议、决定,均把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把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明确为与抗诉并列的监督手段,这对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制化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如西藏出台的《决定》要求,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湖南《决议》、甘肃《决议》中也有类似规定。

    另一个亮点,是将民事执行、调解活动纳入诉讼监督范畴。陕西《决议》要求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广东《决定》明确将对调解活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对象。湖南《决议》则将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等问题,列入监督重点,并要求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甘肃《决议》中要求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

    此外,云南《决议》要求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作机制,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陕西《决议》还强调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这些规定对于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司法改革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1月26日至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广西调研时强调,强化诉讼监督,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为重点,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诉讼监督的着力点,切实加大监督力度。

    6个决议、决定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普遍把人们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列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着力点,表明了地方立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高度共识。

    针对近年来媒体持续关注的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陕西《决议》明确把监管活动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作为监督重点。广东《决定》规定要重点监督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羁押被监管人员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形或行为。西藏《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工作,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地在明确诉讼监督重点时侧重抓住监督的薄弱环节,并体现出各自的特点。广东、云南、西藏、甘肃均把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和审判机关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甘肃《决议》突出了对违法另案处理、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等的监督。湖南《决议》要求加强对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监督。

    对各项诉讼监督的重点,广东《决定》还详细列举了具体情形,增强了诉讼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强化诉讼监督,需要以贯彻落实各项强化法律监督的改革措施为着力点,不断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云南《决议》强调要按照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共同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广东《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九项监督机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适进介入机制;对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后改判和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的监督机制;被监管人员投诉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监督机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监督机制;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当事人、律师对诉讼活动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和审查机制。

    西藏《决定》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和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

    甘肃《决议》要求,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

    6省区均规定要建立健全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与检察院的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要会同检察院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

    从地方到中央的立法进程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赋予了地方立法广阔的空间。

    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出席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进一步认识和推动加强法律监督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新的指引。

    法律监督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未有专门的统一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一些具体规定则散见于相关司法解释。

    这19个省份的地方性法规及更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出台的相关条例、决议、决定,一方面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另一方面也是在积极进行专门立法的有益尝试。在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应当以发展的、开放的态度,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

    今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联名其他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当时只有10个省份出台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如今,这一数量翻了将近一番。各地的探索先行一步,可以为全国人大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相关法律或制定法律监督法积累经验。这一进程正在加速进行,且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