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云南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机构建设率超过9成 《方案》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范围和时间、工作机构设置等,共十条。对三级院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接受监督的案件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向省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事机构上报备案材料”。《方案》要求各级院为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提供服务;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移送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受理、移送和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办理情况;做好监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或移交下级院立卷、归档工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 据介绍,自2004年9月云南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截至2010年11月,云南省149个检察院已有145个检察院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办事机构,机构建设率达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