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 长春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协商“互碰自赔” 为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交通拥堵,规范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现场快速处置能力,《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正式发布,即日起试行,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如再发生简易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现场就可协商解决,既不会影响他人通行,也不会耽误自己的出行时间。 /适用范围/ 单方车损2000元以内 可“互碰自赔” “规定”中要求,在本市城区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方车损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且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都可协商解决。 在本市城区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仅造成车辆损失,且单车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且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的位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处理。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事故车辆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定损单,按照“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单方车损5000元以内 按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规定”中要求,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且单方车损在5000元以内,当事各方对事故成因及事故责任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可由路面执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仅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快速拆除现场。当事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由各方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到就近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迅速报警,各区大队指挥调度室在接警后,应做好报案记录,指派距离现场最近的执勤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处理或做前期处置。 警务巡逻车内除常备的照相机、皮尺、现场制图用纸等简易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外,还要配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法律文书。 车损两千内 责任不再分“主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出现追尾等8种情况的一方负全责 昨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处长孙建国对《长春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进行了详细解读。经常自驾车出行的市民,可要记清相关程序和规定细节,共同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率作出贡献。 注意事项 协商不成又不及时报警 罚200元 对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或者协商不成又不及时报警、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民警应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而且,快速出警将列入交警工作考核指标,遇有交通事故,因派警不及时或民警不出现场,导致交通严重拥堵的,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纪律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各方自行协商已达成协议的,但是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确定单方车损超过2000元、不适用快速理赔办法的,当事各方可凭自行填写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两日内到事发地交警大队事故科报案。 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发生以上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当事人应相互记下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和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的位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其他车辆在事故车辆撤离时,应当避让,确保交通安全。 确责后填《协议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车辆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要在现场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协议书》可到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领取或登录长春公安交警、各保险公司网站下载。 如有争议立即报警 孙建国称,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或者无法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迅速报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含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发生事故任何一方如果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交警处理。 责任划分分全责、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仅有车损且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没有主次责任之分。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违反交通法规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理赔方法保险公司勘查现场后确定赔偿方案 “如果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对方表示不参与的,由受理方保险公司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定损要准确合理,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未参与查勘保险公司对于查勘结论应予以认可。”孙建国解释说。 据其介绍,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定损单,按照“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一方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不属于快速处理范围之内,各保险公司应按正常理赔手续及时赔付,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新规意义 可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拥堵压力 “经过和省保监局多次协商,最后确定现在的快速理赔办法,在南方城市已有先行。‘快速处理’有效地改变了因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交通拥堵。”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玉民表示,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交警要在快速处理环节上做好监督指导,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不参与。 孙建国表示,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凭协议书到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可凭协议书到设立在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仲裁受理处申请仲裁调解;一方车损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新规定将为目前我市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工作提供明确的规章依据,切实规范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行为,尽最大可能方便当事群众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从而有效简化事故处理流程,保证事故现场快速拆除,将交通事故带来的交通拥堵压力降至最低限度。”孙建国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