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邀请相关单位多次研讨 对照侵权责任法反复修改 为了便于受害人主张权利和确定责任,该意见规定,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保险公司,法院应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交强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受害方请求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该意见强化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责任,依法确立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的“第一原则”,以便尽快救济受害人;对不足部分,再根据机动车由谁在控制运行、谁在获取利益以及有无过错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方式和程度。 该意见还明确了商业性泊车、代驾、维修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据悉,随着机动车辆特别是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浙江全省法院2008年受理51012件,2009年受理57109件。今年,仅1月至11月间,浙江法院受理63423件,占同期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同比增长20.14%。这类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复杂、人身财产利益重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给法院审理带来不小难度。为此,浙江高院深入调研,邀请保监、交管、保险等相关单位先后多次专题研讨,对照侵权责任法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出台上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