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理念 深圳审前调解制度《方案》明确规定,中院和各区法院立案部门设立审前调解中心,派出人民法庭设立审前调解组,作为负责审前调解的专门工作机构。 审前调解中心职责主要有五项:对立案后移送审判庭审理前的民商事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完成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统筹管理法院与各种诉外调解机构的沟通联络、协调指导等诉调对接工作;按照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完善与司法行政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贸易促进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团体和组织的联调机制;对诉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效力确认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和司法确认。除上述职能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赋予审前调解中心简单、小额民事案件速裁等工作职能。《方案》同时也规定不适宜审前调解案件的例外情形。 李华楠对记者说:“审前调解是一项新生制度,必须要让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和接受,制度运行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他同时认为,“要发挥审前调解的制度优势,最终还是要靠人的工作,这对法官及其他调解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树立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做调解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