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北京:明年用本店最终解释权词语可罚3万 工商要求商家自查合同格式条款2月14日前结束 “底片丢失不负责”、“打折商品不保修”、“本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 这种合同的格式条款,一直被一些商家拿来作为借口损害消费者利益。记 者昨天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明年2月14日前,商家必须自查清理合同中的 格式条款,否则再发现上述这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就将进行处罚,最 高可罚3万元。 据了解,合同格式条款是一些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订、签合同时未 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 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 不合理内容。这种条款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 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 者投诉逐年增加。如一些婚纱摄影商家,在婚纱摄影合同中规定“底片丢 失不赔偿”,一些家居商家出售家具时会规定“打折商品不保修”,还有 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等等。甚至有的旅行社 在合同中规定“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由于 这些合同条款是由商家事先提供的,消费者要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就 必须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11月份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 商家的5类责任,分别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 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同时, 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3项责任,分别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 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商家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市工商局此次发布通告,要求商家必须在2月14日前自查和清理合同格式条 款,不得出现上述内容。从2月14日起,如果有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 合要求,工商将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规 定,最高可罚3万元。(记者袁国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