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北京消协指出:电影播放经营者播放电影插播广告涉嫌侵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与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电影票上注明的时间即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同时间,经营者未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则构成违约,侵害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在约定播放时间后插播广告,利用掌握服务信息的不对等地位,事先未向消费者明示,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即使事先明示,仍然违反双方约定的服务条款,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构成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在需检票进入特定的播放区域,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有违消费者意愿,涉嫌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告的发布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而部分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并未取得广告发布资质,其发布广告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有关方面应责令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调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