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 重庆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适应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我市通过行政机关应诉办法 据重庆日报消息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市长黄奇帆昨天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机关应诉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出庭应诉。黄奇帆说,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习惯于出庭应诉、习惯于参加新闻发布会、习惯于接受人大代表质询。 办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目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普遍不重视、不出庭。在法庭上不说法定代表人,连其他负责人也难以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掌握引起行政争议的原因和环节所在,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的发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而且,有利于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和纠纷;还能够增进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信任,提高政府公信力。2008年,城口县县长的出庭应诉,就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照办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会议还审议了《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