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山东拟立法保障“夫妻财产互查权” 被指不靠谱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夫妻互查财产”,是对婚姻中的诚信提供法律保障,还是过度干涉婚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大家各抒己见,众说不一。 除婚前个人财产外,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各设“小金库”,各有各的银行账户,一方不知对方财产状况的事时有发生。因为按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对公民私自调查他人财产状况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银行等相关单位也没有“协助义务”,即使是夫妻关系。这当然是出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和隐私权的需要,但也给夫妻之间隐匿部分财产创造了便利。司法实践中,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通过转移、隐匿、出售、赠与自身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方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让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吃亏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无法掌握确切证据,被转移财产一方往往是吃“哑巴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的权利,从而导致维权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济南市出台地方法规,赋予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而且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特别是维护妇女的权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或许有人会担心此举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道理的。虽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外,不能向第三方透露账户信息。但是,为储户保密并不拒绝夫妻财产互查。作为夫妻的一方,不应当视为法律上的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本就属于双方共有,虽然财产放在一方的银行账户,但其所有者却并非一方,而是夫妻双方。作为另一方来说,查询自己共有的财产状况有何不可?银行有什么权利拒绝当事人查询自己财产的情况?显然,从法理而言,“夫妻互查财产”也是完全行得通的,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并不矛盾。(孙瑞灼 作者单位:福建省总工会) “夫妻互查财产”并非特别靠谱 立法规定夫妻互查财产,济南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去年广州市曾颁布《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此规定舆论还是持力挺的态度。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进行了一项由3075人参与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财产,27.3%的人反对,另有25.6%的人表示“不好说”。89%的人认为,要维持婚姻,最重要的因素仍是“夫妻感情”。 从法律角度出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很少听说过夫妻双方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即使存在的话,顶多就是私藏点钱孝敬了父母。随着离婚率、婚外恋等节节攀升,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也越来越尖锐,也再次印证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存在的合理性。 夫妻互不信任、互查财产,看似是个经济问题,其实是个严重的社会道德问题、家庭伦理感情问题。《诗经》云“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古人所言“相敬如宾、相濡以沫”,其实在启迪人们:幸福美满的婚姻是建立在互信的坚实感情之上,而不是费尽心机私藏财产的基础上。 家庭婚姻注重的是自由平等、两情相悦、契约保障等,然而也有不雅之风盛行,包二奶、婚外恋等就是具体表现。当婚姻领域出现严重道德危机,法律的强行介入也许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但那只是对婚姻领域修修补补,却无力于化解复杂的社会根源。比如媒体曝光贪官牵连出的“情妇”有多少是拿“夫妻共有财产”的?更多的则是公权力滥用所为。 调节婚姻家庭的规范,法律永远是第二性的,而感情和道德永远是第一性的。若将夫妻可以互查财产列为法律条文,则难免有些越俎代庖之嫌,婚姻的维系更多还是要付诸于道德和感情。 时下,如果把类似“夫妻互查财产”等法律规范卷入原本婚姻家庭私人规范领域,或许原本温情脉脉的婚姻家庭,恐怕会变成冷冰冰的“陌生人家庭”,“夫妻互查财产”并非特别靠谱,还是慎行为妙的好。(谭相彬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夫妻互查财产”究竟能否奏效 如今,在家庭责任感缺失、婚姻关系越来越脆弱的情况下,依靠伦理道德来维护夫妻合法权益已十分乏力,法律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使相对弱势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至于人财两空,这一意图理应值得肯定。不过,制定任何法律法规不仅应具备必要性,也应考虑可行性,“夫妻互查财产”究竟能否奏效,显然值得商榷。 从法律上看,夫妻互查财产涉及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诸多部门,而这些部门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又都明确设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譬如银行法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车管部门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既低于国家法律,也不必然就高于部门规章,无权擅自扩大查询主体的范围。所以,夫妻互查财产在操作上面临着难以逾越的瓶颈,仅凭公民个人力量根本无法实现。记得去年5月广州“全国首创”这一新规之后,记者曾做过调查,结果屡屡碰壁,绝大多数机构不让查、不配合,就很能说明问题。 当然,《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也并非一无是处,“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受理”,想必就是针对“互查难”而预留的救济途径,但这样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改变不了“夫妻互查财产”徒有虚名的尴尬处境。首先,司法介入的前提是离婚诉讼期间,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平时;其次,查询主体是法院,而不是夫妻一方。当一部专门旨在保障夫妻互查财产而颁布的法规,最后却保证不了夫妻顺利互查财产,其目的显而易见没有达到,立法也是失败的。 毫无疑问,“夫妻互查财产”纯属望梅止渴。尽管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对婚姻续存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相互知情名正言顺,但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指望地方性法规让夫妻互查财产成为一种常态是不现实的。与其头脑发热地搞劳而无功的花架子,不如多点务实之举,在完善诉讼环节上下工夫,督促和约束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积极主动地帮助调查取证,最大限度地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张森林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