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北京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承担安全责任 为进一步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北京市政府新修订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由地下空间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承担安全使用责任,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将采取“停止使用”、“责令改正”的问责手段。 据昨天公布的这一办法,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承担安全使用责任。原办法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此次修改主要是区分了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的责任体系与物权法以及《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作了衔接,其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而人防工程由于产权性质比较复杂,大多数属于国家所有,其安全使用责任则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这样监管分离的制度设计,更利于落实安全责任,同时也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强调,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普通地下室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为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并在许可时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为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加强行政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新办法规定许可应当符合使用期限。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若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办法还明晰了问责情形和手段,即,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针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的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