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辽宁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自今年10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通过地方规章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强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自此,在许多企业存在的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有望得到破解。 劳资矛盾增多且难解决催生立法 工资集体协商制定是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普通劳动者实现“涨工资”愿望的一种合理程序。 这一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推行十多年,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是遇到了一定阻力,企业方与职工方纠纷呈上升趋势,有的甚至出现停工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据辽宁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产生这一现象原因有三:一是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立法缺少强制性,导致个别企业不愿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二是职工方代表权益得不到保障,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疑虑,所以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由于现有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在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缺乏操作性,不能很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在这种大背景下,辽宁省政府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纳入了2011年立法规划。 劳动定额依90%以上职工工作量 《规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等等。 工资协商一般都在年初企业确定全年经济指标时进行,为解决工资协商内容与政府的相关指导标准同步问题,《规定》明确,当地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数据统一向社会公布。 为了避免企业设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该《规定》明确提出: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职工拼命干活,却完不成任务的情况出现。 规范协商过程增强可操作性 协商过程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利益和职工切身利益,是《规定》的核心所在,为此,《规定》对协商过程作出了很多可操作性条款。 为解决企业方不愿谈的问题。《规定》将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方有义务向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意向等以条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能够及时依法开展。 为解决职工方不敢谈的问题,规定了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不得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限制。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消除了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 为解决职工方不会谈的问题。《规定》对协商的协商内容、综合参者因素、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和方法、召开会议、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调争议的处理等作了详细明确规定,使协商过程更加明晰。同时强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了集体协商的操作性。 为给职工方在协商前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提出合理协商条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0日前,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工资总额、利润等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 《规定》明确提出,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规定》还强调,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对于同一种行业的工资协调,《规定》还指出,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职工方可以通过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方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