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地市司法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安徽呼声”推动校车立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安徽法制报 “安徽呼声”推动校车立法 近期,校车安全事故的扎堆爆发,触痛家长们敏感脆弱的神经。 12月11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经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立即引起我省律师的关注。 12月14日下午,由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起的座
安徽法制报


“安徽呼声”推动校车立法

  近期,校车安全事故的扎堆爆发,触痛家长们敏感脆弱的神经。 12月11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经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立即引起我省律师的关注。 12月14日下午,由安徽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起的座谈会在合肥召开,与会代表们提出数十条宝贵意见。据了解,会后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被汇总形成一份“安徽呼声”,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

  政府主导校车“方向盘”

  无力购买和运营达标校车,《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执行不力,交管部门监管遭遇法律空白,“黑校车”野蛮生长。逻辑的终点,直达事故。如何让校车驶上正途,还得从逻辑的起点入手。

  针对家长和学校都关心的校车购买资金难题,《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这让许多市民欢欣鼓舞。但律师郑秀军认为,在目前的草案中,虽然规定了“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但尚不能保证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使用的校车质量。因此,她建议将校车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避免不合格的校车上路,从源头上保障校车运行的安全稳定。

  “政府统一采购校车,看似能解决根本问题,但如果不出台相应的校车配备标准,该条例就成为一纸空文。”律师陶然亭是铜陵人,在对当地校车使用情况的调查中,他发现校车配备率高的反而是民营幼儿园,公立幼儿园惧于承担责任,就鼓励家长接送孩子。陶律师呼吁,在立法中应增加校车配备标准,防止某些地区学校应当使用校车却不使用校车,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严把驾驶人员准入关 “归根结底,再结实的车子还需要合适的驾驶人。 ”合肥永红幼教集团董事长吴增英表示,在维护校车安全方面,校车驾驶人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她回忆起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深感后怕,其集团旗下某幼儿园雇佣的驾驶员在出行前突感身体不适,晕倒在校园内,送往医院被诊断为高血压,随后该名驾驶员因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校车被解雇。“如果在驾驶途中突然晕倒,后果难以想象。 ”

  针对草案中第四章关于校车驾驶人的规定,与会代表们纷纷发言。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孔维钊认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这一条款值得商榷,应改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验”。安徽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李子煊援引国外校车管理规定,建议增加驾驶人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怎样与孩子打交道、如何开展医疗急救等。

  此外,根据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在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前,应先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车证明,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律师郭年勇对此提出异议,教育行政部门并不具备审查校车驾驶人身体和心理素质的条件,为了避免今后两个主管部门“掐架”,他主张直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驾驶人资质。

  赋予校车路面优先权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具有多少可行性?律师邓典好甚为担心,以公交车为例,虽然设置了公交车专用道,但现实中社会车辆占用公交车专用道的现象屡见不鲜。他认为,可以在立法中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让不遵守规定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普及一种理念,那就是校车与消防车、救护车相当,在路面行驶中享有优先通行权,社会车辆应自觉避让。

  除了路面优先权,不少律师还建议赋予校车维修优先权。出于校车保养的需要,不妨设立校车专业维修点,由具备校车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承担维修业务,并健全校车维修保养安全记录,不让一辆带病校车上路。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