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辽宁立法保障煤矿职工安全 领导应当与职工同时上下井 煤矿实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产煤市、县政府要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企业必须为矿工缴纳工伤保险……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首次立法保障煤矿职工安全。该条例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对于备受关注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条例明确要求,带班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条例还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以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另外,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多源于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条例规定,煤矿企业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如果因此而发生事故,不仅要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还要对其处本人上一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