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首例刑案适用“赔钱减刑”当庭质证 为了避免群众或当事人只看到被告人退赔和减少量刑的表面联系,片面得出“赔钱减刑”的结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规范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将量刑过程中酌定情节的“酌定”规范化、透明化,让群众“看的明白”。 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中,首次增加了“赔钱减刑”制度的审查环节,在被告人家属缴纳了赔偿金后,法庭再次开庭对这一退赔证据进行了调查和质证。 “赔钱减刑”首次庭上审查 2011年12月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顾某等人抢劫致人死亡一案开庭审理。因被告人家属提交了对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可能影响量刑结果,法院对此开庭进行核查,该案也是《意见》出台后北京市首次开庭审查被告人退赔证据。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沈某、龙某三人预谋抢劫,并为此准备尖刀、手套、口罩、鞋带等作案工具,在今年2月8日晚上8点左右,骗租出租车并意图实施抢劫。当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时,顾某用胳膊猛勒住出租车司机颈部,并持尖刀威胁。司机反抗,被顾某等人扎伤颈部、胸腹部、腿部后死亡。 在法庭审理阶段,沈某、龙某的家属代为赔偿9000元和1000元。但在法庭上,死者父母的情绪非常激动,明确表示不能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接受赔偿,只希望被告依法受到制裁。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赔偿金额也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相去甚远。 “嫌疑人退赔体现的是一个认罪态度,但最终量刑不是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赔偿金额来认定的。”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周莉宁介绍说,虽然被告人退赔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但具体到本案,因为案中几名被告人犯罪性质非常恶劣,被告人主观恶性非常严重,且被告人家属并没谅解,所以其并不足以从轻处罚。 “要判定被告人退赔是否能影响一个案件的量刑,不能仅仅看它赔了多少钱,而是要综合案件性质、案件轻重和赔偿数额等多方面考虑。”周莉宁解释。 庭上,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据、法庭辩论的环节,检察机关认为几被告主观恶性严重,性质恶劣,故退赔事实不应影响量刑。 推动退赔、量刑关系规范、明朗 根据《意见》的明确规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被告人想要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原谅,都需要再次开庭审理。 “这样一来,在赔偿上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一致并在法庭上公开,可以避免司法机关或被告人以不法手段威逼被害人就范,或产生‘只要赔钱就能减刑’的错误理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参与该《意见》调研、撰写的检察官周健辉告诉记者,《意见》所设计的理想的模式应该是,无论被告人直接赔偿给被害人还是将赔偿金上交到司法机关,都应该有一份书面材料证明。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表示谅解,也应明确态度。最终,检察机关会当面听取被害人意见,以审查这个态度是否出于自愿。通过上述程序,让控辩双方、被告人、被害人都能参与到量刑当中去,对于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都能发表自己的意见,使法院在全面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一个客观的判决。 记者了解到,此前,检方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如果被告人再提出退赔,法院将不会再次为此开庭审理,如果赔偿结果影响量刑,法院会直接写到判决里,如果不影响,就忽略该项证据。由于这样的程序并不完全公开,且随意性较大,易引起当事人或社会的误解。北京一分检和一中院联合签订的这份《意见》则将“赔钱减刑”制度摆上了“台面”,量刑中这个曾经灰色的地带被进一步公开和透明。 同时,周健辉介绍说,重新开庭审理,将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据、法庭辩论的环节,这样可以确保酌定情节的真实性和判决结果的客观性。此外,《意见》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搜集、审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谅解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对已经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修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也将获得同步提升。 目前,《意见》暂时适用范围是一中院刑二庭负责的盗窃抢劫类案件,但周健辉透露,日后刑一庭等命案的审理也有可能采取这种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