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出台 ●在利益驱动下,诚信因素在商业经济中的排名已经越来越靠后。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干预应该在诚信建设中发挥作用 ●公共信用信息库的目的不是褒也不是贬,只是做一个客观信息披露平台。这里披露的信息有红有黑,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共享信息 法制网记者 台建林 法制网通讯员 徐静 杨卫红 近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为何要出台这一条例?这一条例将产生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专程采访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 诚信建设亟待纳入法律范畴 在赵建纲看来,市场经济的根本是契约经济,契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在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下有序发展。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等现象屡禁不止。 “最可怕的是,这些诚信危机如瘟疫一样,向社会其他领域传播,学术造假、学历造假、老人摔倒不敢扶、路见不平也不敢拔刀相助了。”赵建纲说。 那么,如何扭转这种诚信危机? “国外社会的信用信息十分被看重。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有完整的信用信息系统和有效的法律干预。”赵建纲说,“说白了,如果一个人在信用方面出现污点,以后很多事就不好办了。而今,在中国,这样的信用信息体系也正在发挥着作用。” 据了解,前不久,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即将登机的“影视大鳄”邓建国被抓并被拘留,原因在于他有300多万元债务缠身,而且还当起了“老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当场向邓建国宣读了《拘留决定书》,以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以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头等舱等多项违反执行法律法规的事实为据,对其拘留15天。 为什么邓建国刚准备登机,法院执行法官就能及时赶到?这要归功于已经实现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上了“限高令”黑名单的邓建国,一旦预定头等舱机票,法院执行部门就会立即得到反馈信息并及时予以阻止。 “高速发展的网络基础为建立这样的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了硬件条件。”赵建纲说,“而信用信息系统又给信用社会的建立提供条件。在我们探索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应该借鉴一些信用信息体系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过去所提的加强诚信教育没错,但是在利益驱动下,诚信因素在商业经济中的排名已经越来越靠后。在这样的环境下,仅仅靠诚信教育显得有些单薄,法律的干预应该在诚信建设中发挥作用。另外,现在也是时候将诚信从道德范畴逐渐发展到法律范畴之中了。” 据赵建纲介绍,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在积极探索诚信立法。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涉及企业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也曾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从公共信用信息这个范围来讲,陕西省是第一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多数省市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的”。 信用信息实现条块交叉统一 记者了解到,过去,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后,企业的工商、税务、资产、担保等信息都会被银行记录在案,而这些信息仅仅只能为银行服务。如果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在与该企业合作前,想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常常会因“这些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而被拒之门外。 而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依据职责取得的信息归各部门所有,零散并缺乏有效的整合。 据了解,《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将解决以上问题。不过,据赵建纲介绍,在审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时,在上述问题上也费了些周折。2010年7月,陕西省政府提出名为《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一草案进行了初审。当时的审议意见集中在两个重点上: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管理关系、政府信息中心与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关系。 “人民银行实行‘条条’管理,主要从信贷方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监督管理征信业;地方政府实行‘块块’管理,主要从社会管理方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管理决策和社会服务。条条块块目标一致,都有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但在谁是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两个系统有互补性,银行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封闭系统,各大银行正在全国联网;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合作机制,相互关系一时还没有厘清。”赵建纲说,另外,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缺乏一个有效的归集交换披露平台和窗口。 经过一年多的修改与审定,这一地方性法规最后定名为《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为了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利,还专门增加了“行业信用信息建设”一章,在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明确了地方政府与人民银行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记者了解到,按照条例规定,解决条块分割问题的思路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企业的信息披露搭建了一个有效的中枢平台,整合了企业的各类信用信息,以便日后披露与各方共享。 不良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 “哪些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是立法研究时的一个难点。个人隐私应当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赵建纲说,隐私权敏感而又复杂,关键要划清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有无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不良信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和执行都是公开的,因而不良信息没有隐秘性,也不属于个人隐私。 据了解,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征集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提示信息。提示信息包括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欠缴税收信息、劳动及社会保障信息、行政事业费和政府基金欠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荣誉信息、行业禁入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也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个人信息只限于企业高管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这些限制不影响部门依法获得专门信息,如公安机关颁发居民身份证有血型信息,今后还要有指纹信息;人民银行有个人存贷款和资产抵押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有个人不动产信息;婚姻登记机关有个人婚姻情况信息。 条例中还规定了对有诚信不良信息记录企业的处理办法——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将被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3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这个信息库的目的不是褒也不是贬,只是做一个客观信息披露平台。这里披露的信息有红有黑,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共享信息。如果一个企业黑色的不诚信污点越多,自然越阻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在进行不诚信经营时会有所顾忌。另外,我们过去常常见到,有的公司不停地换牌子,做砸一个牌子就申请注册另外一套,其实换汤不换药,还是在进行不正当、不诚信的经营。所以我们在征集信息的时候,需要征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的个人信息,以此来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赵建纲说。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范的终究是陕西省内的诚信行为,在陕西省外,又该如何解决诚信危机? “也要防止出现这样的现象:有些人出了陕西后继续进行不诚信的经营。尤其在商业交流四通八达的今天,网络交易已经让市场打破了地域界限,管理上如何打破界限成为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终,我们希望能够建立全国一盘棋的信用信息体系,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真正建立起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赵建纲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