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辽宁11名人大代表建议将栽赃诬陷见义勇为的行为写入个人诚信档案 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1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议案,在建议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同时,不还建议对栽赃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进行惩罚并记入个人档案。据悉,该议案已经被确定为大会正式议案,已交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代表们认为,许多人不敢履行见义勇为的行为,一方面与社会道德的缺失有关,另一方面主要是与相关法规对栽赃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惩处不够有关,“特别是对于眼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视而不见,除了个人素质和修养等主观因素外,还存在现行制度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和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国内某些典型案例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公众对应急救助知识的匮乏等原因。 ” 因此,代表们建议,省人大应将修改和完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列入规划,在内容修改方面,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应由省经济信息委牵头,将见义勇为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建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管理、保护等工作机制,形成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联合征信制度,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把见义勇为和栽赃陷害见义勇为者等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为见义勇为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此外,对栽赃诬陷或者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