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 2月21日,我省(海南)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越野车的配备使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由本单位或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档案,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得配备固定用车。各单位或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统一调配使用管理规定,包括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使用申报程序、调派车辆程序、使用登记、使用情况公示等。 《实施办法》强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回本单位存放管理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在完成公务后,应回本单位存放或在指定地点存放,节假日期间一律封存。特殊情况下确需用车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用车归库和节假日封存情况的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管理办法》指出,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审批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符合配备越野车条件的党政机关可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对违规审批配备更新越野车、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越野车、违反越野车管理使用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管理和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该《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 |